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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4011231808YQT04800
事项名称 申请有关社会救助的审核
行政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行使主体 沙窝乡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其他类)

填报单位:沙窝乡人民政府
职权编码 11420704011231808YQT04800
职权名称 申请有关社会救助的审核
子项名称
职权类型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其他
行使主体 沙窝乡人民政府
职权依据 【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第十八条 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第四十条 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应当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保障。
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职权依据 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规章】《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4号,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受理范围及条件 1.辖区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2.辖区内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虽已满16周岁但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人员,可申请特困供养;
3.辖区内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其他急需保障的特殊困难家庭,可申请住房救助;
4.辖区内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可申请临时救助;(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15〕28号))
5.辖区内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可申请相关医疗救助。
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需提交:
1.填写城乡低保入户调查表(由乡镇驻村国家干部和村(居)委会干部入户调查人签字确认并加盖村、居委会公章);
2.填写城乡低保审核、审批表(由家庭申请人签字、村(居)委会主任签字后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入户调查人签字);
3.村(居)民代表集中评议会议记录(注明保障人);
4.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口簿首页及保障人页、身份证复印件;
5.家庭所有成员信息核对的承诺和授权书;
6.保障人病情诊断证明书或住院记录;
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参照民政部门填写)
二、申请特困供养,应提交: (参照《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填写)
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2.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
3.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
4.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5.其他证明材料。
三、申请住房救助的,需提供:(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住房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薄;
2.家庭收入(财产)情况的证明材料;
3.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4.其他证明材料(如特困证明、低保证明等)。
四、申请临时救助的,需提交:
1.申请临时救助个人书面申请(村民(居)委会盖章);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户口本复印件(首页和申请人本页)
5.突发性、临时性原因导致生活困难证明(医学证明、残疾证、读书证明等)
6.其他相关材料。 (参照民政部门填写)
五、申请医疗救助的,需提供:
1.所在村委会(或社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
2.《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农村社会救助证》或《城乡孤儿福利证》等;
3.救助对象的二代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
4.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已参加合作医疗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凭证、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等。

法定期限 1.最低生活保障(15日内);2.特困供养(20个工作日内);3.住房救助(15日内);4.临时救助(15日内);5.医疗救助( 根据实际情况填报 )。
承诺期限 1.最低生活保障(10日内);2.特困供养(14个工作日内);3.住房救助(10日内);4.临时救助(10日内);5.医疗救助(根据实际情况填报 )。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转报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受理要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按规定予以公示。
3.转报责任:对审核符合规定且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规定程序上报有关部门审批。
4.监管责任:加强对有关社会救助申报审核工作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责任事项依据 3.《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第二款 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第四十条 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应当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保障。
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4.《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负责基层社会救助事务。负责民政事务的机构作为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等事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承办机构 沙窝乡人民政府民政办
咨询方式 电话:0711-2701077
地址:沙窝乡神塘街40号
单位:沙窝乡人民政府民政办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0711-5115196
地址:沙窝乡神塘街40号
单位:沙窝乡纪委
审核意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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