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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4011231808YQT05000
事项名称 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审核
行政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行使主体 沙窝乡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其他类)

填报单位:沙窝乡人民政府
职权编码 11420704011231808YQT05000
职权名称 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审核
子项名称
职权类型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其他
行使主体 沙窝乡人民政府
职权依据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
经国务院批准,从2011年8月1日起,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是指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补助标准为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国家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适当提高标准。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
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且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县级民政部门逐一审定申请的年龄、服义务兵役的年限等条件,集中会审后审批认定。
受理范围及条件 辖区内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需提交的材料 1.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发放申请表; 2.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5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复核→转报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受理要说明理由。
2.复核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3.转报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4.监管责任:对申请享受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发放情况进行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 二、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三)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3.同2。
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四、工作要求(三)加强宣传教育,开展督促检查。各地要通过各种形式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特别是要把党和政府对这部分人员的关心爱护宣传到位,把他们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要坚持解决实际问题与做好思想工作相结合,使落实政策、发放补助的过程变为开展思想教育引导的过程。要加强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解决。
承办机构 沙窝乡人民政府民政办
咨询方式 电话:0711-2701077
地址:沙窝乡神塘街40号
单位:沙窝乡人民政府民政办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0711-5115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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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沙窝乡纪委
审核意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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