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其他类) |
填报单位:沙窝乡人民政府 |
职权编码 |
11420704011231808YQT05100 |
职权名称 |
对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信息的审核 |
子项名称 |
无 |
职权类型 |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其他 |
行使主体 |
沙窝乡人民政府 |
职权依据 |
【规章】《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令第162号) 第二十四条 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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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范围及条件 |
辖区内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
需提交的材料 |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说明; 3.其他相关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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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
无 |
承诺期限 |
10个工作日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职权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转报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 3.转报责任: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4.监管责任:加强对辖区内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家庭的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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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依据 |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二十四条 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3.同2。 4.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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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沙窝乡人民政府城建办 |
咨询方式 |
电话:0711-5079115 地址:沙窝乡神塘街40号 单位:沙窝乡人民政府城建办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0711-5115196 地址:沙窝乡神塘街40号 单位:沙窝乡纪委 |
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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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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