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其他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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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沙窝乡人民政府 |
职权编码 |
11420704011231808YQT05300 |
职权名称 |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审核 |
子项名称 |
无 |
职权类型 |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其他 |
行使主体 |
沙窝乡人民政府 |
职权依据 |
【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0日施行)
第十七条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
受理范围及条件 |
受理范围:拟在本辖区内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
受理条件:
1.小型、分散、就地、就近、自愿;
2.布局合理,方便群众,便于管理;
3.不妨碍社会治安、交通和生产、生活秩序;
4.习练的功法为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
5.负责人具有合法身份;
6.有社会体育指导员;
7.活动场所、活动时间相对固定。 |
需提交的材料 |
1.申请书;
2.习练的健身气功功法名称;
3.负责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4.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资格证明;
5.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7个工作日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职权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必要时可以指派二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转报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不予转报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监管责任:加强对设立健身气功站点行为的监督管理,并及时处理县级体育行政部门的反馈信息。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4.《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总章第四条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管理体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 |
承办机构 |
沙窝乡人民政府文化站 |
咨询方式 |
电话:13886306767
地址:沙窝乡神塘街40号
单位:沙窝乡人民政府文化站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0711-5115196
地址:沙窝乡神塘街40号
单位:沙窝乡纪委 |
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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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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