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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4011231808YQT05500
事项名称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纠纷的协助调解处理
行政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行使主体 沙窝乡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其他类)

填报单位:沙窝乡人民政府
职权编码 11420704011231808YQT05500
职权名称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纠纷的协助调解处理
子项名称
职权类型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其他
行使主体 沙窝乡人民政府
职权依据 【法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2007年12月6日通过)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新农村建设、探索集体经济实现形式以及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和龙头企业发展,制定指导、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交流平台,加强服务机构和队伍建设,并通过各种方式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实力。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发展以及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相应的便利和服务,并依法协助调解和处理生产经营中的矛盾纠纷。
受理范围及条件 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矛盾纠纷调解
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纠纷事项、理由和时间);
2.与纠纷事项有关的证据;
3.其他相关材料。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即时办理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调解处理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申请调解处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矛盾纠纷的,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不受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2.调解处理责任: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协助调解和处理矛盾纠纷。
3.监管责任:强化对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发展以及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相应的便利和服务,并依法协助调解和处理生产经营中的矛盾纠纷。
3.同2。
承办机构 沙窝乡人民政府农办
咨询方式 电话:15972308908
地址:沙窝乡神塘街40号
单位:沙窝乡人民政府农办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0711-5115196
地址:沙窝乡神塘街40号
单位:沙窝乡纪委
审核意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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