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其他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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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沙窝乡人民政府 |
职权编码 |
11420704011231808YQT05600 |
职权名称 |
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调查处理 |
子项名称 |
无 |
职权类型 |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其他 |
行使主体 |
沙窝乡人民政府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2016年3月4日)第六部分 严格执法(三)加强地方文物执法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进一步加强文物执法工作,落实执法责任。 |
受理范围及条件 |
辖区内建筑物、构筑物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 |
需提交的材料 |
无 |
法定期限 |
无 |
承诺期限 |
即时办理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职权运行流程 |
受理(发现或接到举报)→调查→处理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对群众举报或相关部门巡查等发现的建筑物、构筑物涉嫌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应当及时作出受理决定。
2.调查责任: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查明是否存在危害安全、破坏历史风貌的情形,并调查清楚情形发生的原因、经过等基本信息,调查完成后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3.处理责任:经核实,建筑物、构筑物的确存在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妥善予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
4.监管责任:强化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建设行为的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
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同1。
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
承办机构 |
沙窝乡人民政府文化站 |
咨询方式 |
电话:13886306767
地址:沙窝乡神塘街40号
单位:沙窝乡人民政府文化站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0711-5115196
地址:沙窝乡神塘街40号
单位:沙窝乡纪委 |
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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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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