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其他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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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沙窝乡人民政府 |
职权编码 |
11420704011231808YQT06000 |
职权名称 |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
子项名称 |
无 |
职权类型 |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其他 |
行使主体 |
沙窝乡人民政府 |
职权依据 |
【法规】《湖北省畜牧条例》(2014年11月27日通过)
第二十六条 畜禽养殖者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因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死亡或者扑杀的畜禽,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隔离场、屠宰加工厂(场)、专门经营畜禽的交易市场应当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者委托无害化处理场所对其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
禁止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县级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在城市公共场所以及乡村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组织收集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没有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病死畜禽,应当向当地政府报告。 |
受理范围及条件 |
本辖区内发现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病死畜禽 |
需提交的材料 |
无 |
法定期限 |
无 |
承诺期限 |
即时办理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职权运行流程 |
受理(进行登记)→处理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对群众反映辖区内存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病死畜禽的相关情况进行登记。
2.处理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
3.监管责任:强化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湖北省畜牧条例》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公共场所以及乡村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组织收集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没有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病死畜禽,应当向当地政府报告。
2.同1。
3.《湖北省畜牧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 |
承办机构 |
沙窝乡人民政府农办 |
咨询方式 |
电话:15972308908
地址:沙窝乡神塘街40号
单位:沙窝乡人民政府农办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0711-5115196
地址:沙窝乡神塘街40号
单位:沙窝乡纪委 |
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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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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