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其他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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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沙窝乡人民政府 |
职权编码 |
11420704011231808YQT06200 |
职权名称 |
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的救助 |
子项名称 |
无 |
职权类型 |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其他 |
行使主体 |
沙窝乡人民政府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受理范围及条件 |
1.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
2.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 |
需提交的材料 |
一、申请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救助需提交以下材料:
1.经济困难救助申请书1份;
2.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二、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只需提供能查明身份信息即可。 |
法定期限 |
无 |
承诺期限 |
依救助种类和实际合理确定(结合实际情况填报)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职权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救助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经济困难老年人(流浪乞讨、遭受遗弃老年人)救助所需材料,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申请指定专人进行审查。
3.救助责任:对审查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流浪乞讨、遭受遗弃老年人救助按照有关规定实施。
4.监管责任:强化对辖区内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2.同1。3.同1。4.同1。 |
承办机构 |
沙窝乡人民政府民政办 |
咨询方式 |
电话:0711-2701077
地址:沙窝乡神塘街40号
单位:沙窝乡人民政府民政办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0711-5115196
地址:沙窝乡神塘街40号
单位:沙窝乡纪委 |
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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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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