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其他类) |
填报单位:沙窝乡人民政府 |
职权编码 |
11420704011231808YQT06400 |
职权名称 |
对生活确有困难残疾人的救助 |
子项名称 |
无 |
职权类型 |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其他 |
行使主体 |
沙窝乡人民政府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4月28日修订)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法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2年7月27日修订)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残疾人的特殊困难和需求,采取下列措施,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 (一)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应保尽保; (二)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或者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全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三)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重度残疾人,一户多残或者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的残疾人,在享有最低生活保障的基础上,定期给予生活补助; (四)对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范围; (五)对因重大疾病、灾害、就学等造成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家庭,优先给予特别救助; (六)对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纳入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范围,优先实施危房改造; (七)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城市住房保障范围; (八)其他救助措施。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三、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 (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
受理范围及条件 |
受理范围:本辖区内经县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残疾人。 受理条件:符合各种救助规定的条件。 |
需提交的材料 |
一、申请城乡低保需提交以下材料: 1.城乡低保申请书; 2.填写城乡低保入户调查表; 3.填写城乡低保审核、审批表; 4.村(居)民代表集中评议会议记录(注明保障人); 5.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口簿首页及保障人页、身份证复印件; 6.家庭所有成员信息核对的承诺和授权书; 7.第二代残疾人证; 8.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申请临时救助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临时救助申请书; 2.家庭收入证明 3.第二代残疾人证; 4.其他相关材料。 三、申请特别救助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2.第二代残疾人证; 3.因重大疾病、灾害、就学等造成生活困难证明; 4.其他相关材料。 四、申请城乡住房救助(保障)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薄; 2.家庭因贫困导致住房困难证明; 3.家庭收入(财产的证明材料); 4.第二代残疾人证; 5.其他证明材料(如特困证明、低保证明等)。 五、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自愿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生活补贴申请书; 2.第二代残疾人证; 3.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4.个人银行账号; 5.最低生活保障证(低保证)。 六、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自愿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护理补贴申请书; 2.第二代残疾人证; 3.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4.个人银行账号; 5.最低生活保障证(低保证)。 (以上参考民政及残联部门填写) |
法定期限 |
无 |
承诺期限 |
10个工作日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职权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救助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各种救助所需材料,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依法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不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救助申请,指定专人审查。 3.救助责任:对经审查符合救助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给予救助。 4.监管责任:强化对本辖区内残疾人各种救助实施的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参照《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三、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二)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 2.同1。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 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4.同3。 |
承办机构 |
沙窝乡人民政府民政办 |
咨询方式 |
电话:0711-2701077 地址:沙窝乡神塘街40号 单位:沙窝乡人民政府民政办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0711-5115196 地址:沙窝乡神塘街40号 单位:沙窝乡纪委 |
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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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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