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其他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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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沙窝乡人民政府 |
职权编码 |
11420704011231808YQT06500 |
职权名称 |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紧急调集征用 |
子项名称 |
无 |
职权类型 |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其他 |
行使主体 |
沙窝乡人民政府 |
职权依据 |
【法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450号)
第三十四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理需要,有权紧急调集人员、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集使用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
受理范围及条件 |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需应急处理。 |
需提交的材料 |
无 |
法定期限 |
无 |
承诺期限 |
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职权运行流程 |
报批→征用→返还并补偿 |
责任事项 |
1.报批责任:发生重大动物疫情,需紧急调集人员、征用物资处置疫情的,应当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负责人报批。
2.征用责任:按照报批调集人员、征用物资,对征用的物资严格按照处置疫情用途使用,并妥善保管。
3.返还并补偿责任: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4.监管责任:强化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措施的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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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依据 |
1.《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二十八条 国家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实行分级管理,按照应急预案确定的疫情等级,由有关人民政府采取相应的应急控制措施。
2.《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理需要,有权紧急调集人员、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3.《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集使用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4.《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三十七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
承办机构 |
沙窝乡人民政府农办 |
咨询方式 |
电话:15972308908
地址:沙窝乡神塘街40号
单位:沙窝乡人民政府农办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0711-5115196
地址:沙窝乡神塘街40号
单位:沙窝乡纪委 |
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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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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