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信息
  • 办事流程图
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4011231808YQT06900
事项名称 业主委员会备案
行政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行使主体 沙窝乡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其他类)

填报单位:沙窝乡人民政府
职权编码 11420704011231808YQT06900
职权名称 业主委员会备案
子项名称
职权类型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其他
行使主体 沙窝乡人民政府
职权依据 【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受理范围及条件 受理范围:辖区内的业主委员会
受理条件:1.经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2.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报备案。
需提交的材料 1.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
2.管理规约;
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4.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即时办理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业主委员会备案所需全部材料,对材料不齐全
的一次性告知补正。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
3.备案责任: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不予备案的,书面说明理由。
4.监管责任:强化辖区内业主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4.《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承办机构 沙窝乡人民政府城建办
咨询方式 电话:0711-5079115
地址:沙窝乡神塘街40号
单位:沙窝乡人民政府城建办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0711-5115196
地址:沙窝乡神塘街40号
单位:沙窝乡纪委
审核意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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