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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4011231808YQT07400
事项名称 对侵害个人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享有权益的调解
行政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行使主体 沙窝乡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其他类)

填报单位:沙窝乡人民政府
职权编码 11420704011231808YQT07400
职权名称 对侵害个人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享有权益的调解
子项名称
职权类型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其他
行使主体 沙窝乡人民政府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年8月28日修正)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受理范围及条件 受理范围: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
受理条件:材料齐全。
需提交的材料 1.调解申请书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与纠纷事项有关的证据;
4.其他相关材料。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调解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调解所需材料,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申请材料,指定专人进行审查。
3.调解责任:对符合调解条件的,在查清事实基础上,按照自愿、合法原则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并送达调解书。
4.监管责任:强化对侵害个人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享有权益调解的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年8月28日修正)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九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二条 人民调解员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调解民间纠纷,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
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四条 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四条 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承办机构 沙窝乡人民政府综治办
咨询方式 电话:18672485891
地址:沙窝乡神塘街40号
单位:沙窝乡人民政府综治办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0711-5115196
地址:沙窝乡神塘街40号
单位:沙窝乡纪委
审核意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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