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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4011231808YQT07500
事项名称 对移民安置区的移民生产生活协助及矛盾纠纷调解
行政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行使主体 沙窝乡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其他类)

填报单位:沙窝乡人民政府
职权编码 11420704011231808YQT07500
职权名称 对移民安置区的移民生产生活协助及矛盾纠纷调解
子项名称
职权类型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其他
行使主体 沙窝乡人民政府
职权依据 【法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13年12月7日修订)
第五十三条第三款 移民安置区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帮助移民适应当地的生产、生活,及时调处矛盾纠纷。
受理范围及条件 移民安置区内发生的矛盾纠纷。
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矛盾纠纷调解,需提交以下材料:
1.纠纷调解申请书1份;
2.与纠纷相关材料。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调解处理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调解所需材料,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调解处理责任:对符合调解条件的,在查清事实基础上,按照自愿、合法原则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并送达调解书。
4.监管责任:强化对移民生产、生活帮助及矛盾纠纷调解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九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第二十二条 人民调解员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调解民间纠纷,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
4.《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 移民安置区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帮助移民适应当地的生产、生活,及时调处矛盾纠纷。
承办机构 沙窝乡人民政府民政办
咨询方式 电话:0711-2701077
地址:沙窝乡神塘街40号
单位:沙窝乡人民政府民政办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0711-5115196
地址:沙窝乡神塘街40号
单位:沙窝乡纪委
审核意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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