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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401123155X4XK01000
事项名称 紧急防汛措施的强制实施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强制
行使主体 汀祖镇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强制)

填报单位:汀祖镇人民政府
职权编码 1142070401123155X4XK01000
职权名称 紧急防汛措施的强制实施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汀祖镇人民政府
职权依据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441号,2011年1月8日修订)
第三十三条 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
实施上述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强制种类或方式 行政强制措施
强制条件 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采取非常紧急措施遇到阻拦和拖延。
职权运行流程 报批→告知→听取陈述申辩→决定→送达→执行
责任事项 1.报批责任:在防汛采取非常紧急措施遇到阻拦和拖延时,需采取强制措施前需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的应当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3.听取陈述申辩责任:在告知后,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决定责任:依照事实和法律规定决定是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制作行政强制决定书。
5.送达责任:应当将行政强制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强制决定书,依法执行。
7.监管责任:强化对防汛紧急措施实施的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第十九条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5.同4。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第二十条 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二)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
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三条 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
实施上述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承办机构 汀祖镇农林办公室
咨询方式 电话:0711-2393892
地址:汀祖镇丁祖老街特1号农林办公室
单位:汀祖镇农林办公室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0711-2393160
地址:汀祖镇丁祖老街特1号
单位:中共汀祖镇纪律检查委员会
审核意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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