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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401123155X4XK02300
事项名称 蓄滞洪区内居民的承包土地、住房、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的登记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行使主体 汀祖镇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确认)

填报单位:汀祖镇人民政府
职权编码 1142070401123155X4XK02300
职权名称 蓄滞洪区内居民的承包土地、住房、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的登记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汀祖镇人民政府
职权依据 【法规】《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286号)
第十四条 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对区内居民的承包土地、住房、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逐户进行登记,并由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在规定时间内村(居)民无异议的,由县、乡、村分级建档立卡。以村或者居民委员会为单位进行财产登记时,应当有村(居)民委员会干部、村(居)民代表参加。
【规章】《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财政部令第37号,2006年5月30日修订)
第十三条 国家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对区内居民的承包土地、住房、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以下简称居民财产)逐户进行登记,并填写水利部制定的《蓄滞洪区居民财产登记及变更登记(汇总)表》,由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在规定时间内村(居)民无异议的,由县、乡(镇)、村分级建档立卡。
确认形式 确定认定(认证)证明 √登记 鉴证其他
受理范围及条件 本辖区蓄滞洪区内居民的承包土地、住房、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登记。
需提供的材料 《蓄滞洪区居民财产损失核查(汇总)表》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无)不含公示期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职权运行流程 受理→审查→公示→登记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填报的相关信息进行初步审查。
3.公示责任:将初步审核后的相关信息由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
4.登记责任: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登记并建档立卡。
5.监管责任:加强对蓄滞洪区内居民财产登记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对区内居民的承包土地、住房、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逐户进行登记,并由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在规定时间内村(居)民无异议的,由县、乡、村分级建档立卡。以村或者居民委员会为单位进行财产登记时,应当有村(居)民委员会干部、村(居)民代表参加。
4.同3。
5-1.《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三款 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管理。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实施监督。
5-2.《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区内居民的承包土地、住房、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的登记情况及变更登记情况汇总后抄报所在流域管理机构备案。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每年汛期预报,对财产登记及变更登记情况进行必要的抽查。
承办机构 汀祖镇农林办公室
咨询方式 电话:0711-2393892
地址:汀祖镇丁祖老街特1号农林办公室
单位:汀祖镇农林办公室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0711-2393160
地址:汀祖镇丁祖老街特1号
单位:中共汀祖镇纪律检查委员会
审核意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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