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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40110461005XK00100
事项名称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审批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主体 杨叶镇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许可)

填报单位:杨叶镇人民政府
职权编码 114207040110461005XK00100
职权名称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审批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杨叶镇人民政府
办理类型 □即办件 承诺件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四十八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法规】《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条例》(2012年7月27日通过)
第十三条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发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制定发包方案。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还应报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包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用途,发包方式、底价,申请人的资信情况、经营能力,承包期限等。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许可范围及条件 许可范围:镇行政区域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
许可条件:必须事先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佐证资料。(会议签到册、投票信息记录等)
3.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的证明材料)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4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证照批复名称 《关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批复》
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送达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内公示应提交的材料,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批复文件,在十日内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加强对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条例》第六条第四款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工作。
职责边界
承办机构 花湖开发区财政金融局
咨询方式 电话:0711-2398290
地址:花湖开发区花湖大道76号
单位:花湖开发区财政金融局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0711-2380929
地址:花湖开发区鄂城大道行政服务中心
单位:中共湖北鄂州花湖经济开发区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
审核意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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