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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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杨叶镇人民政府 |
职权编码 |
114207040110461005XK00200 |
职权名称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子项名称 |
无 |
行使主体 |
杨叶镇人民政府 |
办理类型 |
□即办件 □√承诺件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许可范围及条件 |
许可范围:本镇行政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
许可条件: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必须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 |
申请材料 |
1. 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申请书1份;
2. 户口本和法定监护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3. 需延缓入学或休学的儿童身体状况医学检查资料(病历、检查报告等)。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4个工作日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证照批复名称 |
《关于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批复》 |
职权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送达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应提交的材料,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给予《关于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批复》,在十日内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加强对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延缓入学或者休学行为的监督管理。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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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花湖开发区杨叶中心学校 |
咨询方式 |
电话:0711-2731181
地址:杨叶镇杨叶村
单位:花湖开发区杨叶中心学校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0711-2380929
地址:花湖开发区鄂城大道行政服务中心
单位:中共湖北鄂州花湖经济开发区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 |
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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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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