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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40110461005QZ00900
事项名称 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强制拆除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强制
行使主体 杨叶镇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强制)

填报单位:杨叶镇人民政府
职权编码 114207040110461005QZ00900
职权名称 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强制拆除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杨叶镇人民政府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强制种类或方式 行政强制执行
强制条件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逾期不改正的。
职权运行流程 催告(公告)→听取陈述申辩→决定→送达→执行
责任事项 1.催告(公告)责任:发现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应当向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的书面催告通知书。同时,还应当将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内容向社会公告。
2.听取陈述申辩责任:在作出催告及公告后,行政强制执行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决定责任: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是否采取行政强制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4.送达责任:应当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
5.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依法执行。
6.监管责任:强化规划区内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八条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6.《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款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承办机构 花湖开发区城市建设局
咨询方式 电话:0711-2383419
地址:花湖开发区花湖大道43号
单位:花湖开发区城市建设局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0711-2380929
地址:花湖开发区鄂城大道行政服务中心
单位:中共湖北鄂州花湖经济开发区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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