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信息
  • 办事流程图
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40110461005QZ01200
事项名称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处置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强制
行使主体 杨叶镇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强制)

填报单位:杨叶镇人民政府
职权编码 114207040110461005QZ01200
职权名称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处置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杨叶镇人民政府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12月29日通过 )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强制种类或方式 行政强制执行
强制条件 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
职权运行流程 报批→告知→听取陈述申辩→决定→送达→执行
责任事项 1.报批责任: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需采取铲除措施时需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的应当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3.听取陈述申辩责任:在告知后,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决定责任:依照事实和法律规定决定是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制作行政强制决定书。
5.送达责任:应当将行政强制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强制决定书,依法执行。
7.监管责任:强化对毒品原植物的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第十九条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5.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7.《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承办机构 花湖开发区杨叶派出所
咨询方式 电话:0711-2732110
地址:杨叶大道269号
单位:花湖开发区杨叶派出所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0711-2380929
地址:花湖开发区鄂城大道行政服务中心
单位:中共湖北鄂州花湖经济开发区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
审核意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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