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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40110461005JC01700
事项名称 汛前安全检查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行使主体 杨叶镇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检查)

填报单位:杨叶镇人民政府
职权编码 114207040110461005JC01700
职权名称 汛前安全检查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杨叶镇人民政府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7月2日修正)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区安全建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进行防洪教育,普及防洪知识,提高水患意识;按照防洪规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建立并完善防洪体系和水文、气象、通信、预警以及洪涝灾害监测系统,提高防御洪水能力;组织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积极参加防洪工作,因地制宜地采取防洪避洪措施。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441号,2011年1月8日修正)
第十七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必须对所管辖的蓄滞洪区的通信、预报警报、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设施,以及紧急撤离和救生的准备工作进行汛前检查,发现影响安全的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 山洪、泥石流易发地区,当地有关部门应当指定预防监测员及时监测。雨季到来之前,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对险情征兆明显的地区,应当及时把群众撤离险区。
【法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修正)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分别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洪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广大群众进行防洪教育,普及防洪知识,提高水患意识;组织有关方面力量,依靠科技进步,建立并完善防洪体系和水文、气象、通信、信息遥控、预警及洪涝灾害监测系统;有计划地治理江河、湖泊,建设防洪工程,巩固、提高防洪能力;对防洪工程加强维护管理,确保安全。 第二十三条 在汛期,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动员组织当地群众参加巡堤查险、抗洪抢险等防汛工作。所有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防汛抗洪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下,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防汛工作。建立险情报告制度。对重大险情,必须立即进行排除,并迅速上报。
检查对象 本辖区防洪设施及具有防汛义务的单位、组织
检查内容 包括思想准备情况、组织准备情况、物资准备情况、技术准备情况、预案修编情况、防御对象安全情况等
职权运行流程 制定检查方案→通知或暗访不通告→检查实施→处理决定→处理决定落实情况
责任事项 1.告知责任:制定汛前安全检查方案,通知被检查对象到场,告知其权利与义务。
2.检查责任: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依据法定职责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就监督的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做好检查记录,对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交的证据材料及物品,应出具书面的接收凭证,由检查对象签字确认(拒签时做好记录)。
3.处理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4.监管责任:强化对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四条 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汛岗位责任制。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十五条 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在汛前对各类防洪设施组织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责成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不得贻误防汛抗洪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对所管辖的防洪工程设施进行汛前检查后,必须将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和处理措施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并按照该防汛指挥部的要求予以处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不执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或者拒不执行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调度方案或者防汛抢险指令的;(二)玩忽职守,或者在防汛抢险的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三)非法扒口决堤或者开闸的;(四)挪用、盗窃、贪污防汛或者救灾的钱款或者物资的;(五)阻碍防汛指挥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六)盗窃、毁损或者破坏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工程设施以及水文监测、测量设施、气象测报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通信照明设施的;(七)其他危害防汛抢险工作的。
4.《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分别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洪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
承办机构 花湖开发区社会事务局杨叶统筹办
咨询方式 电话:0711-2733397
地址:杨叶大道86号
单位:花湖开发区社会事务局杨叶统筹办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0711-238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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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共湖北鄂州花湖经济开发区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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