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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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杨叶镇人民政府 |
职权编码 |
114207040110461005JC02200 |
职权名称 |
对流动人口用人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
子项名称 |
无 |
行使主体 |
杨叶镇人民政府 |
职权依据 |
【法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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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对象 |
辖区流动人口用人单位 |
检查内容 |
流动人口用人单位是否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是否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 |
职权运行流程 |
制定检查方案→通知或暗访不通告→检查实施→处理决定→处理决定落实情况 |
责任事项 |
1.告知责任:制定对流动人口用人单位计划生育工作检查方案,通知被检查对象到场,告知其权利与义务。
2.检查责任: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检查前应向检查对象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按照制定的检查方案开展检查,做好检查记录,让由检查对象签字确认(拒签时做好记录)。
3.处理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4.监管责任:强化对流动人口用人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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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依据 |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2.同1。
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如实提供流动人口信息的,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以下称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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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花湖开发区社会事务局杨叶计生办 |
咨询方式 |
电话:0711-2733578
地址:杨叶大道86号
单位:花湖开发区社会事务局杨叶计生办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0711-2380929
地址:花湖开发区鄂城大道行政服务中心
单位:中共湖北鄂州花湖经济开发区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 |
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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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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