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信息
  • 办事流程图
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40110461005QR02900
事项名称 购买毒性中药的证明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行使主体 杨叶镇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确认)

填报单位:杨叶镇人民政府
职权编码 114207040110461005QR02900
职权名称 购买毒性中药的证明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杨叶镇人民政府
职权依据 【法规】《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
第十条 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必须持本单位的证明信,经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供应部门方能发售。
群众自配民间单、秘、验方需用毒性中药,购买时要持有本单位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信,供应部门方可发售。每次购用量不得超过2日极量。
确认形式 □确定 □认定(认证) √证明 □登记 □鉴证 □其他
受理范围及条件 辖区内群众自配民间单、秘、验方需购买毒性中药的。
需提供的材料 1.购买申请书(注明购买用途、购买量等)1份;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即时办理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开具证明的决定,法定告知(不出具证明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并送达证明文件。
5.监管责任:强化对辖区内群众购买毒性中药行为的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 群众自配民间单、秘、验方需用毒性中药,购买时要持有本单位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信,供应部门方可发售。每次购用量不得超过2日极量。
承办机构 花湖开发区杨叶卫生院
咨询方式 电话:0711-2731176
地址:杨叶大道203号
单位:花湖开发区杨叶卫生院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0711-2380929
地址:花湖开发区鄂城大道行政服务中心
单位:中共湖北鄂州花湖经济开发区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
审核意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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