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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40110461005CJ03100
事项名称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争议处理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裁决
行使主体 杨叶镇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裁决)

填报单位:杨叶镇人民政府
职权编码 114207040110461005CJ03100
职权名称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争议处理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杨叶镇人民政府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十七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规章】《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林业部令第10号)
第四条 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林业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以下统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办理林权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
受理范围及条件 受理范围: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
受理条件:1.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2.在林权争议解决以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伐有争议的林木,不得在有争议的林地上从事基本建设或者其他生产活动。
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处理林权争议的,申请人应当向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提交《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争议的现状,包括争议面积、林木蓄积,争议地所在地的行政区域位置、四至和附图;
  (三)争议的事由,包括发生争议的时间、原因;
(四)当事人的协商意见。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由省人民政府林权争议处理机构统一印制。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6个月
特别程序及期限 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调解→决定→送达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裁决所需材料,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2.调解责任: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并交争议当事人签字后送达。
3.决定责任:调解不成的,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政策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制作裁决决定书。
4.送达责任:将裁决决定书10日内送达争议当事人,并告知不服裁决的法定救济途径。
5.监管责任:强化对辖区内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三条 林权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主动、互谅、互让地协商解决。经协商依法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及附图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报所在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备案;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林权争议处理机构申请处理。
1-2.《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四条 林权争议由当事人共同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负责办理具体处理工作。 第十六条 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在接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后,应当及时组织办理。 2.《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八条 林权争议经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并由调解人员署名,加盖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印章,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林权争议处理协议,自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3.《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九条 林权争议经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制作处理意见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处理意见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争议的事由、各方的主张及出具的证据;
  (三)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四)处理意见。
4.《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5-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十七条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5-2.《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四条 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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