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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编号
事项名称 鄂城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局)权力清单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权力清单
行使主体 监察局
内容
鄂城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局)权力清单
序号 行使主体 职权
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备注
1 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局) 行政强制 对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有关财物的暂予扣留 【法律】《行政监察法》(1997年5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修正)
第二条 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一)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二)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三)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还对本辖区所属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公务员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二十一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法律】《行政强制法》(2011年主席令第四十九号)
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二)扣押财物;(三)冻结存款、汇款;
【法规】《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19号)
第十二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暂予扣留与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有关的财物。
2 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局) 行政强制 要求就监察事项作出解释和说明 【法律】《行政监察法》(1997年5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修正)
第二条 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一)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二)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三)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还对本辖区所属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公务员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十九条 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二)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法律】《行政强制法》(2011年主席令第四十九号)
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3 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局) 行政强制 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法律】《行政监察法》(1997年5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修正)
第二条 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一)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二)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三)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还对本辖区所属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公务员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十九条 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三)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法律】《行政强制法》(2011年主席令第四十九号)
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4 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局) 行政强制 暂扣、封存涉案材料 【法律】《行政监察法》(1997年5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修正)
第二条 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一)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二)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三)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还对本辖区所属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公务员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二十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一)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法律】《行政强制法》(2011年主席令第四十九号)
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法规】《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19号)
第十一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暂予扣留、封存能够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以及其他有关的材料。暂予扣留、封存时应当向文件、资料、财务账目等材料的持有人出具监察通知书,对暂予扣留、封存的材料开列清单,并由各方当事人当场核对、签字。对暂予扣留、封存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以及其他有关的材料,监察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毁损或者用于其他目的。
5 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局) 行政检查 廉政监察 【法律】《行政监察法》(1997年5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修正)
第二条 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
(一)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
(二)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
(三)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还对本辖区所属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公务员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十八条 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
6 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局) 行政检查 执法监察 【法律】《行政监察法》(1997年5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修正)
第二条 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
(一)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
(二)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
(三)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还对本辖区所属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公务员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十八条 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
7 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局) 行政检查 对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工作的监督检查 【法律】(《行政监察法》1997年5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修正)
第二条 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
(一)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
(二)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
(三)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还对本辖区所属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公务员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十八条 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监察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政务公开工作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工作。
根据中纪委“三转”要求,纠正不正之风工作由各主管部门直接执行,监察部门只履行事后监督和问题查处。
8 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局) 行政检查 经济责任审计问责 【规范性文件】《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
第十一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规定中的有关职责。
【规范性文件】《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办发〔2013〕25号)
第二十九条 纪检、组织、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职责,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9 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局) 行政检查 预防腐败工作监督执纪问责 【法律】《行政监察法》(1997年5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修正)
第二条 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
(一)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
(二)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
(三)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还对本辖区所属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公务员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十八条 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一)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监察建议:(一)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应当予以纠正的;(七)需要完善廉政、勤政制度的。
10 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局) 行政检查 监察建议 【法律】(《行政监察法》1997年5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修正)
第二条 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一)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二)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三)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还对本辖区所属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公务员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二十三条 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监察建议:(一)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应当予以纠正的;(二)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三)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四)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六)需要给予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问责处理的;(七)需要完善廉政、勤政制度的;(八)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
【法规】《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19号公布)
第二十一条 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所称“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情形,是指:(一)决定、命令、指示的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二)决定、命令、指示的发布,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的。
第二十二条 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所称“补救措施”,是指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给予赔偿等补救措施。
第二十三条 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情形,是指: (一)被录用、任命人员明显不符合所任职务的条件,或者不符合任职回避规定的;(二)超越权限或者违反程序作出录用、任免、奖惩决定的;(三)奖励明显不适当,或者处分畸轻畸重的。
11 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局) 行政检查 监察决定 【法律】(《行政监察法》1997年5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修正)
第二条 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一)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二)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三)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还对本辖区所属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公务员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二十四条 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一)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二)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对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
12 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局) 行政奖励 举报奖励 【法律】《行政监察法》(1997年5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修正)
第二条 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一)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二)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三)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还对本辖区所属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公务员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二十八条 监察机关对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法规】《信访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31号)
第八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单位给予奖励。
【规章】《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1991年监察部令第3号)
第二十六条 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使违法违纪者受到应有惩处,并为国家、集体挽回或减少损失的,对举报人可酌情给予奖励,有重大贡献的,要给予重奖。
【规范性文件】《关于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暂行办法》(鄂纪办[2001]12号)
第七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由县以上(含县)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实施。
13 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局) 其他类 举报、申诉受理 【法律】(《行政监察法》1997年5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修正)
第二条 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一)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二)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三)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还对本辖区所属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公务员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十八条监察机关为行使监察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二)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四)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规章】《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1991年监察部令第3号)
第三条 县以上各级监察机关设立举报机构,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规章】《监察机关处理不服行政处分申诉的办法》(1991年监察部令第2号)
第十条 监察机关受理由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案件和认为需要由本机关办理的其他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案件。
14 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局) 其他类 查阅、复印与监察事项有关资料 【法律】《行政监察法》(1997年5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修正)
第二条 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一)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二)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三)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还对本辖区所属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公务员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十九条 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法规】《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19号)
第十条 监察机关为履行职责,有权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全面、如实地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以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15 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局) 其他类 采取“两指”措施 【法律】《行政监察法》(1997年5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修正)
第二条 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一)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二)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三)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还对本辖区所属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公务员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二十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三)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
16 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局) 其他类 责令不得变卖、转移涉案财物 【法律】《行政监察法》(1997年5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修正)
第二条 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一)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二)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三)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还对本辖区所属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公务员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二十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二)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法律】《行政强制法》(2011年主席令第四十九号)
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法规】《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19号)
第十二条 对下列与案件有关的财物,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妥善保管,不得毁损、变卖、转移:(一)可以证明案件情况的财物;(二)涉嫌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三)变卖、转移给他人有可能影响案件调查处理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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