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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事流程图
权力事项编号
事项名称 鄂城区科学技术局权力清单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权力清单
行使主体 科技局
内容
鄂城区科学技术局权力清单
序号 行使主体 职权
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备注
1 科学技术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从事技术市场经营活动的处罚 【法规】《湖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1992年5月30日湖北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30日湖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第3次修改)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条例的规定,在技术交易活动中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由技术市场主管部门分别会同工商、税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其职权范围分别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赔偿损失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湖北省技术市场监督检查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88号)
第六条 各级科学技术委员会的技术市场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持《技术市场检查证》对技术市场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 科学技术局 行政确认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 【法规】《湖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2004年7月30日湖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第3次修改)
第五条 (四)负责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和技术市场的统计工作;
【规范性文件】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
第三条 地、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规范性文件】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
第二条 技术合同认定是指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技术合同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从技术上进行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技术合同要求的专项管理工作。
3 科学技术局 行政确认 科技成果信息登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修正)
第八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完善科技报告制度和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科技项目实施情况以及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2号,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规范性文件】《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国科发计字〔2000〕542号)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授权的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科技成果予以登记。
第四条 科技成果登记应当以客观、准确、及时为原则,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全国科技成果信息的交流。
【规范性文件】《湖北省科学技术成果登记与统计工作管理办法》(鄂科发成字〔2001〕160号)
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厅统一管理全省科技成果登记与统计工作。各市州、直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科技成果登记与统计工作,并负责向省科学技术厅推荐符合科技成果登记条件的成果。
4 科学技术局 其他
类(审核转报)
科学技术基础条件平台和公共科技服务平台组织申报与管理 【规范性文件】《湖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鄂科技规计〔2011〕3号)
第十条 (二)市、州、扩权县(市)科技局对申报单位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并签章后,报送省科技厅;扩权县(市)的申报材料同时送所在市、州科技局备案。
【规范性文件】《湖北省校企共建研发中心管理办法》(鄂科技规计[2012]15号)
第八条 湖北省校企共建研发中心的申请和认定程序如下:(一)申请单位(以企方为主)按照相关指导文件要求,认真填写《湖北省校企共建研发中心申报书》,经双方签章后,报送所在地市、州、县科技局;(二)市、州、县科技局对申报单位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并签章后,按申报通知要求报送省科技厅。
5 科学技术局 其他
类(审核转报)
受理高新技术产品登记备案 【规范性文件】《湖北省高新技术产品登记备案管理办法》(鄂科技规计[2012]1号)
第七条 根据本管理办法,各县(市)、区科技局负责本地区高新技术产品登记备案的受理工作。
6 科学技术局 其他类(审核转报) 科技成果评价(鉴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2号,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八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科学技术评价制度。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规章】《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1994年10月26日国家科委令第19号发布)
第九条 鉴定由国家科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组织鉴定单位)负责组织。必要时可以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或者委托有关单位(以下简称主持鉴定单位)主持鉴定。
【规范性文件】《科技部关于印发<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科发基字〔2003〕308号)
第六条 科学技术部是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宏观管理、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国务院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评价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科学技术评价活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
7 科学技术局 其他类 省级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组织申报 【规范性文件】《湖北省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鄂科技规高〔2009〕3号)
第四条 申报与认定程序(一)基地由所在市(州)科技局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向省科技厅申报。
限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县市
8 科学技术局 其他类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管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
第三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推进建立各类技术服务机构,建立生产力促进中心和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信息、技术咨询和技术转让服务,为中小企业产品研制、技术开发提供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企业技术、产品升级。
【法规】《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5年9月26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9年11月25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支持知识产权、企业股权、债权交易服务平台建设,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技术评估、经纪、咨询等机构的发展,健全科学技术服务体系,推动科学技术成果产业化。
【规范性文件】《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
第二十四条 省级以下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地方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规范性文件】《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黄科技发创[2014]3号)
第二章第七条 各县区(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孵化器资质审核,并报市科技管理部门备案。
9 科学技术局 其他类 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组织申报 【规范性文件】《湖北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试行)》(鄂科技规社[2009]2号)
第三章第八条 省级实验区申请实行自愿申报原则。申报范围包括:副省级城市城区、地级市(州)、地级市城区及上述行政区划的特定区域,县及县级市,镇级行政区等。
10 科学技术局 其他类 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组织申报与管理 【规范性文件】《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5〕140号)
第十九条 专项行动由中央、省、地、县(市,下同)分级管理,以省为主,县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规范性文件】《湖北省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鄂财企规〔2010〕19号)
第十二条 项目组织与申报:(二)扩权县市的项目直接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申报(送所在市科技局、财政局备案)。市州及扩权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将审查汇总后的项目联合行文报省科技厅、财政厅。
扩权县市权限
11 科学技术局 其他类 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申报 【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的指导意见》(鄂科技发农〔2012〕11号)
六、(二)省科技厅与园区所在地级市人民政府签订园区建设合同,保障如期实现园区建设目标。符合条件和标准的园区所在县(市、区)科技局正式行文,报经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
12 科学技术局 其他类 农业科技特派员的选派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的意见>的通知》(国科发农〔2009〕242号)
五、组织实施 2.强化绩效考核。坚持导向性与实用性相结合、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目标责任与评估监督相结合,研究制定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目标责任制考核管理办法,把科技特派员工作纳入到市(区、县、旗)工作的考核范围。
【规范性文件】《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开展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63号)
四、人员选派 (二)选派程序 4.科特办认定、批准,其中:单位在县(市、区)的科技特派员由县(市、区)科特办认定、批准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科技特派员工作协调机制。 省科技特派员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各市、州、县也要建立本级科技特派员工作协调小组及办公室。
【规范性文件】《加强专利创造运用保护暂行办法》(鄂政发[2014]19号)
第一条 加大专利创造的政策性投入。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类开发区、企事业单位均应制定政策和办法,鼓励专利创造和产业化;实行发明专利申请补助、授权奖励以及专利质押贷款贴息;对在专利创造和实施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和发明人等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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