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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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碧石渡镇人民政府 |
职权编码 |
11420704011231541CSK00400 |
职权名称 |
土地承包经营期内对承包土地进行调整的批准 |
子项名称 |
无 |
行使主体 |
碧石渡镇人民政府 |
办理类型 |
□即办件 □√承诺件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第十四条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
许可范围及条件 |
许可范围:本辖区土地承包期内个别承包经营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
许可条件: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
申请材料 |
1.申请书1份;
2.涉及调整承包地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调整方案;
4.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佐证资料(会议签到册、会议纪要或表决记录等)。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4个工作日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证照批复名称 |
《关于土地承包期内个别承包经营者土地经营权调整的批复》 |
职权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送达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应提交的材料,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批复文件,在十日内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强化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个别经营权调整行为的监管;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
承办机构 |
碧石渡镇农业办公室 |
咨询方式 |
电话:0711-2355729
地址:碧石渡镇碧黄路13号
单位:碧石渡镇农业办公室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0711-2357976
地址:碧石渡镇碧黄路13号
单位:碧石渡镇人民政府纪委办公室 |
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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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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