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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4011231541CSK00500
事项名称 再生育审批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主体 碧石渡镇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许可)

填报单位:碧石渡镇人民政府
职权编码 11420704011231541CSK00500
职权名称 再生育审批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碧石渡镇人民政府
办理类型 即办件 承诺件
职权依据 【法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13日修正)
第十四条 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
第十七条 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当由夫妻双方向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居民身份证;
(二)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
对符合条件的,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要求生育的,还应当由县级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进行医学鉴定。
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及时将《生育证》的发放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本条例所规定的《生育证》应当使用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的文本,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夫妻双方均非本省户籍,现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申请再生育应当由夫妻双方向一方户籍所在地提出。
第十八条 经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因婚姻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生育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撤回《生育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但情形变化时女方已怀孕的,已领取的《生育证》继续有效
许可范围及条件 许可范围: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为本镇的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妇。
许可条件: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1.夫妻双方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3.再婚夫妻婚前有两个子女或者婚前合法生育多个子女的。
 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合法收养的子女不计入子女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生育:
 1.属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2.故意致婴儿死亡的;
 3.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死亡证据证明的;
 4.遗弃子女的。
申请材料 1.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居民身份证;
2.其他符合《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
法定期限 1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7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证照批复名称 《生育证》
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送达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应提交的材料,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发给《生育证》,在十日内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强化辖区内再生育行为的监管;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 对符合条件的,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要求生育的,还应当由县级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进行医学鉴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通过适合村(居)民自治的形式,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各项制度和措施。
承办机构 碧石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咨询方式 电话:0711-2356908
地址:碧石渡镇江碧路食品厂对面
单位:碧石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0711-2357976
地址:碧石渡镇碧黄路13号
单位:碧石渡镇人民政府纪委办公室
审核意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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