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信息
  • 办事流程图
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4011231541CQZ01100
事项名称 地质灾害险情紧急时避灾疏散的强行组织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强制
行使主体 碧石渡镇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强制)

填报单位:碧石渡镇人民政府
职权编码 11420704011231541CQZ01100
职权名称 地质灾害险情紧急时避灾疏散的强行组织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碧石渡镇人民政府
职权依据 【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二十九条 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强制种类或方式 行政强制措施
强制条件 地质灾害威胁到居民以及其他人员安全,情况紧急的。
职权运行流程 报批→告知→听取陈述申辩→决定→送达→执行
责任事项 1.报批责任:在地质灾害险情情况紧急,需采取强行组织避灾疏散措施时需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的应当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3.听取陈述申辩责任:在告知后,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决定责任:依照事实和法律规定决定是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制作行政强制决定书。
5.送达责任:应当将行政强制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强制决定书,依法执行。
7.监管责任:强化地质灾害应急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第十九条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条 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二)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5.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7.《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 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承办机构 碧石渡镇国土资源所
咨询方式 电话:0711-2355347
地址:碧石渡镇碧黄路31号
单位:碧石渡镇国土资源所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0711-2357976
地址:碧石渡镇碧黄13号
单位:碧石渡镇人民政府纪委办公室
审核意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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