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信息
  • 办事流程图
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4011231541CQR02500
事项名称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行使主体 碧石渡镇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确认)

填报单位:碧石渡镇人民政府
职权编码 11420704011231541CQR02500
职权名称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碧石渡镇人民政府
职权依据 【法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
第七条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第八条 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法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13日修正)
第十一条 育龄妇女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往省外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时,需要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办理。育龄妇女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到当地村(居)民委员会进行登记,享受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
确认形式 □确定 □认定(认证)√证明 □登记 □鉴证 □其他
受理范围及条件 受理范围:流动成年育龄妇女登记确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
受理条件:流动成年育龄妇女现居住在本辖区内。
需提供的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本;
2.户籍所在地出具的婚育证明。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3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确认决定,法定告知(不予确认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将确认决定送达当事人 。
5.监管责任:强化对辖区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通过适合村(居)民自治的形式,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各项制度和措施。
承办机构 碧石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咨询方式 电话:0711-2356908
地址:碧石渡镇江碧路食品厂对面
单位:碧石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0711-2357976
地址:碧石渡镇碧黄路13号
单位:碧石渡镇人民政府纪委办公室
审核意见
备注

主办:鄂城区编办   工信部ICP备案号:鄂ICP备11014515号   技术支持:湖北翔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