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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4011231541CQR02700
事项名称 食品摊贩登记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行使主体 碧石渡镇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确认)

填报单位:碧石渡镇人民政府
职权编码 11420704011231541CQR02700
职权名称 食品摊贩登记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碧石渡镇人民政府
职权依据 【法规】《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2016年7月28日通过)
第四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食品摊贩的登记工作,并将食品摊贩登记信息告知所在地的城市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六条 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当持有效健康证明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
确认形式 确定认定(认证)证明 登记 鉴证其他
受理范围及条件 在本辖区内从事食品经营的摊贩
需提供的材料 1.有效健康证明;
2.有效身份证件。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即时办理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登记的,发放食品摊贩登记卡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强化对辖区内食品摊贩的监督检查。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明确专门人员,具体承担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引导等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聘用食品安全协管员或者信息员,协助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承办机构 碧石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咨询方式 电话:0711-5923963
地址:碧石渡镇江碧路食品厂对面
单位:碧石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0711-2357976
地址:碧石渡镇碧黄路13号
单位:碧石渡镇人民政府纪委办公室
审核意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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