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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编号
事项名称 鄂城区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权力清单(旅游类)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权力清单
行使主体 文体局
内容
鄂城区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权力清单(旅游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职权
类型
职权
名称
备注
1 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超范围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等违规行为的处罚 【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 550 号,2009年1月21日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 10 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
(二)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
(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
【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令,2009年4月2日国家旅游局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违规使用经营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法规】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2009年1月21日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2月27日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十二条第四款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或者取消出国(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作出。
3 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行政处罚 对在规定期限内企业变更信息、终止经营、设立分社不报备等行为的处罚 【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2009年1月21日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二)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
4 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行政处罚 对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出国和港、澳、台业务,出境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家公布的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违规行为的处罚 【法规】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2009年1月21日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规章】《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2月27日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十二条第四款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或者取消出国(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作出。
5 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行政处罚 对未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不力行为的处罚 1.对未与旅游者签订合同、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二十八条内容、未经同意将业务委托其他旅行社、委托无资质旅行社、未与接待社签订委托合同行为的处罚 【法规】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2009年1月21日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第二十八条 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二)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
(三)签约地点和日期;
(四)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
(五)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
(六)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
(七)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八)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
(九)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
(十)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
(十一)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
(十二)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十三)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
(十四)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2.对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行程安排,拒绝履行合同、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合同行为的处罚 【法律】《旅游法》(主席令第3号,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党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百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
(二)拒绝履行合同的;
(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3.对为旅游者提供合同约定之外有偿服务行为的处罚 【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2009年1月21日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6 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行政处罚 对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义务、改变合同约定行程以及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参加另行付费项目行为的处罚 【法规】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2009年1月21日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一)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
(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法规】 《湖北省旅游条例》(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修订)
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旅游经营者在旅游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条例,强制、纠缠、诱骗或者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规章】《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2月27日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十二条第四款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或者取消出国(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作出。
7 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行为的处罚 1.对导游和领队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导游和领队承担接待费用行为的处罚 【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2009年1月21日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通过安排购物或另行付费获取回扣行为的处罚 【法律】《旅游法》(主席令第3号,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党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通过安排购物或另行付费获取回扣的行为,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第九十八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规章】《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2月27日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十二条第四款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或者取消出国(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作出。
8 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损不采取补救措施行为的处罚 【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2009年1月21日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六十一条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规章】《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2月27日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十二条第四款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或者取消出国(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作出。
9 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行政处罚 对不支付委托社接待和服务费用、费用低于接待成本的、委托社不支付或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行为的处罚 【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2009年1月21日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
(二)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
(三)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
【规章】《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2月27日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十二条第四款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或者取消出国(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作出。
10 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行政处罚 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发生危及人身安全情形下未采取措施和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2009年1月21日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对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
【规章】《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2月27日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十二条第四款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或者取消出国(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作出。
11 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接待能力行为的处罚 【法规】《湖北省旅游条例》(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修订)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旅游经营者在旅游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条例,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船舶承担旅游运输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业务经营许可证。
【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2009年4月2日国家旅游局第4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其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应当符合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和接待服务能力的要求。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2 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行政处罚 对要求必须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旅游者存在不同合同事项行为的处罚 【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2009年4月2日国家旅游局第4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旅行社不得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
同一旅游团队中,旅行社不得由于下列因素,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项:
(一)旅游者拒绝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的;
(二)旅游者存在的年龄或者职业上的差异。但旅行社提供了与其他旅游者相比更多的服务,或者旅游者主动要求的除外。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3 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行政处罚 对未将旅游目地的接待旅行社告知旅游者行为的处罚 【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 (2009年1月21日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4月2日国家旅游局第4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旅行社对接待旅游者的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将旅游目的地接受委托的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告知旅游者。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14 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保存旅游合同及相关信息资料行为的处罚 【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2009年4月2日国家旅游局第4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 旅行社应当妥善保存《条例》规定的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以备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查。
前款所称的合同及文件、资料的保存期,应当不少于两年。
旅行社不得向其他经营者或者个人,泄露旅游者因签订旅游合同提供的个人信息;超过保存期限的旅游者个人信息资料,应当妥善销毁。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5 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行政处罚 对领队、导游人员在旅游活动中违规行为的处罚 1.对导游活动中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言行为的处罚 【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63号令,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2.对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行为的处罚 【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63号令,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 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3.对擅自增减旅游项目、擅自变更接待计划、擅自中止导游活动行为的处罚 【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63号令,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一)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二)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
(三)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
【规章】《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2月27日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十二条第四款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或者取消出国(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作出。
4.对导游人员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物品、明示或者暗示索要小费行为的处罚 【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63号令,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规章】《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2月27日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十二条第四款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或者取消出国(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作出。
5.对未取得导游证或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导游、领队私揽业务;导游、领队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等行为的处罚 【法律】《旅游法》(主席令第3号,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党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2009年1月21日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国务院第263号令)
第十八条 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九条 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规章】《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2月27日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十二条第四款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或者取消出国(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作出。
16 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行政处罚 对旅游经营者擅自使用等级标识的违规行为的处罚 【法规】《湖北省旅游条例》(湖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修订)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旅游经营者在旅游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条例,未取得等级而擅自使用等级标识、称谓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已取得相应等级,但使用等级标识、称谓不实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降低或者取消所评定的等级。
17 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未按规定使用领队、导游行为的处罚 【法律】《旅游法》(主席令第3号)(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党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九十六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
(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
(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
(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18 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虚假宣传行为的处罚 【法律】《旅游法》(主席令第3号,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党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九十七条第一款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
【规章】《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2月27日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十二条第四款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或者取消出国(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作出。
19 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行政处罚 对旅游活动中违反国家法律行为的处罚 1.对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不及时报告行为的处罚 【法律】《旅游法》(主席令第3号)(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党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六条 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第五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
第九十九条 旅行社未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规章】《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2月27日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十二条第四款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或者取消出国(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作出。
2.对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参观、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社会公德项目或活动行为的处罚 【法律】《旅游法》(主席令第3号)(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党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百零一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规章】《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2月27日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十二条第四款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或者取消出国(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作出。
20 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行政处罚 对开发利用旅游资源未采取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环境或人文资源破坏的处罚 【法规】《湖北省旅游条例》(湖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于2015年4月1日修订通过)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发利用旅游资源未采取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环境或者人文资源破坏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 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行政处罚 对景区不符合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处罚
【法律】《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党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百零五条 景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符合开放条件,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景区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告或者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22 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行政检查 对旅行社、导游领队的监督检查
【法律】《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通过)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2009年1月21日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旅游、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 旅行社及其分社应当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旅游合同、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账簿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23 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行政检查 对旅游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法规】《湖北省旅游条例》(湖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于2015年4月1日修订通过修订)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旅游经营者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经营,坚持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并履行下列义务:
(五)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其价格标准、服务质量和经营情况的监督,按照规定及时、真实填报旅游经营情况统计报表;
【规章】《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35号)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24 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其他类
(行政备案)
对旅行社设立分社、服务网点及其分支机构的备案
【法律】《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2009年1月21日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十条 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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