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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4011231883PQT05200
事项名称 设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审核
行政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行使主体 沙窝乡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其他类)
填报单位:沙窝乡人民政府
职权编码 11420704011231883PQT05200
职权名称 设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审核
子项名称
职权类型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其他
行使主体 沙窝乡人民政府
职权依据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
第十四条 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持有关批准文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并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受理范围及条件 受理范围:拟在辖区内设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
受理条件:设立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产品和提供的服务为社会所需要,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
3.有确定的经营范围;
4.有与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从业人员和必要的原材料条件;
5.有必要的劳动卫生、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措施;
6.符合当地乡村建设规划,合理利用土地。
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4.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5.生产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5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转报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受理要说明理由。
2.审核责任:审核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申报有关材料,提出审核意见。对不同意设立的,书面说明理由。
3.转报责任:经审核,符合设立条件的,按规定程序报请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
4.监管责任:加强对辖区内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持有关批准文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并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4.《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企业的指导、管理、监督、协调和服务:(一)监督检查企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六)协调企业与有关方面的关系,帮助企业开展经济技术合作;(七)总结推广企业发展的经验;(八)组织和指导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促进企业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对企业的发展方向进行指导和监督;对企业开展技术指导、人才培训和经济、技术信息服务;指导、帮助和监督企业开展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等工作。
承办机构 沙窝乡人民政府经济办
咨询方式 电话:13367118951
地址:沙窝乡神塘街40号
单位:沙窝乡人民政府经济办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0711-5115196
地址:沙窝乡神塘街40号
单位:沙窝乡纪委
审核意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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