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信息
  • 办事流程图
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4011231808YQT06700
事项名称 村、组财会人员任免及调整备案
行政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行使主体 沙窝乡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其他类)
填报单位:沙窝乡人民政府
职权编码 11420704011231808YQT06700
职权名称 村、组财会人员任免及调整备案
子项名称
职权类型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其他
行使主体 沙窝乡人民政府
职权依据 【法规】《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2014年9月25日修改)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设置与其经营管理规模相适应的财会机构,配备财会人员,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建帐核算。村、组财会人员的任免和调换,必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受理范围及条件 受理范围:辖区内村、组财会人员的任免和调换备案,必须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受理条件:任免和调换,已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需提交的材料 1.村、组财会人员的任免或调换书1份;
2.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证明材料(会议签到册、表决记录等)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即时办理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农村经济组织上报的村、组财会人员的任免和调换备案申请,依法受理。
2.审查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3.备案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对不准予备案的,书面说明理由。
4.监管责任:强化对辖区内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村、组财会人员的任免和调换备案的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设置与其经营管理规模相适应的财会机构,配备财会人员,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建帐核算。村、组财会人员的任免和调换,必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4.《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其职责是:(一)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审计、监督集体资产的使用和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情况;(三)负责集体资产的统计、登记和评估;(四)调查处理或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涉及集体资产的违法违纪行为。
承办机构 沙窝乡财政所
咨询方式 电话:0711-2701098
地址:沙窝乡神塘街
单位:沙窝乡财政所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0711-5115196
地址:沙窝乡神塘街40号
单位:沙窝乡纪委
审核意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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