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信息
  • 办事流程图
权力事项编号
事项名称 鄂城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权力清单(公共交易类)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权力清单
行使主体 政务服务中心
内容
鄂城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权力清单(公共交易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职权
类型
职权名称 备注
1 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行政处罚 按职责分工对投标人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国家主席令第21号)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六十七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以行贿谋取中标;(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八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弄虚
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
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法规】《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2015年5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一百七十八号)
第二十条 投标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他人名义、借用资质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二)串通或者通过行
贿等违法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综
合监督管理机构取消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三年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与交易活动的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永久进入公共
资源交易中心参与交易活动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对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需要回
避、没有行政监督部门查处或者行政监督部门查处职责交叉的,以及特别重大的违法行为,由综合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查处;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行政处罚 按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国家主席令第21号)
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第六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法规】《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2015年5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78号)
第二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借用他人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招标代理业务;(二)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三)在代理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四)泄露应当保密的信息以及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文件资料或者伪造、变造文件资料;
(五)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取消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三年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与交易活动的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永久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与交易活动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对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需要回避、没有行政监督部门查处或者行政监督部门查处职责交叉的,以及特别重大的违法行为,由综合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行政处罚 按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法律】《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国家主席令第21号)
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法规】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30日国家院令第613号)
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二)擅离职守;(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四)私下接触投标人;(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第七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2015年5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一百七十八号)
第二十二条 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二)接受单位、个人提出的倾向性意见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三)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四)玩忽职守等渎职行为;(五)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第三十八条 评标专家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省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在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告,并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对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需要回避、没有行政监督部门查处或者行政监督部门查处职责交叉的,以及特别重大的违法行为,由综合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湖北省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招投标管委会[2008]6号 2008年10月21日)
第三条 本省评标专家库分为省级综合性评标专家总库和各地、各行业专家子库。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局,
下同)负责省级综合性评标专家总库的建立和管理;各地、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本行业专家子库的建立和管理;各专家
库均应采用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开发的操作平台,与总库联网运行,并接受指导。
第二十八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专家总库中的专家由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根据情节,暂停或者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并向社会公布;专家子库中的专家由有关专家子库管理部门进行相应处理:(一)以虚假材料骗取评标专家资格的;(二)按规定
明知应当主动提出回避而未提出的;(三)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或拒绝参加评标活动,影响评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四)委托或
者代替他人评标的;(五)私下接触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六)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七)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
章行为的。被取消资格的,两年内不得再被聘为本省评标专家,不得再参加本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
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由专家库管理部门决定取消评委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布;其违法违纪行为,由其相关主管部
门或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 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行政处罚 按职责分工对招标人场外交易或规避招标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国家主席令第21号)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六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法规】《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2015年5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一百七十八号)
第八条列入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目录的项目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接受监督管理,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第十九条 招标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采取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五)与投标人串通;(六)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在场外进行交易或者规避招标的,由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拒不改正或者无法改正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由有关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一)未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按照规定时间报送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二)未将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在规定的媒体和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的;(三)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公示中标候选人有关情况的;(四)确定中标人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向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五)合同签订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报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
第四十条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对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需要回避、没有行政监督部门查处或者行政监督部门查处职责交叉的,以及特别重大的违法行为,由综合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7年6月4日省政府令第306号)
第三十八条 必须招标的项目,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第(三)、(四)、(七)、(八)项程序必须在综合招投标中心进行;
第四十条 招标人应当按排名顺序从中标候选人中选择中标人。中标候选人除因排名顺序被自然淘汰,或者放弃权力外,凡无法定淘汰情形者,招标人不得将其淘汰;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标无效,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招标人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规定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招投标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的行为的;(二)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之规定的行为的;
5 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国家主席令第21号)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6 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国家主席令第21号)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7 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情况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国家主席令第21号)
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8 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行政处罚 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国家主席令第21号)
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七十六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9 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国家主席令第21号)
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10 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不发出中标通知书、改变中标结果、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11 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行政处罚 对限制或者排斥投标人投标的,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国家主席令第21号)
第六十二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
12 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影响中标结果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七十七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13 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行政处罚 对招投标过程中关键程序不按规定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的处罚 【规章】《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招标无效,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招标人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范围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不按规定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招投标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的行为的;(二)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之规定的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 必须招标的项目,(三)接受投标人递交的投标申请;(四)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向合格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七)组建评标委员会;(八)开标 以上程序必须在综合招投标中心进行。
14 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行政检查 按职责分工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处理投诉和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规】《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2015年5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78号)
第二十三条 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协调、监督处理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五条 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并互通情况。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履约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并将结果通报综合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十三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将本部门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通报综合监督管理机构。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处理决定信息后五日内,将当事人违法违规不良记录在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布。
第四十条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查处,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协调监督。
15 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行政确认 对地方评标专家子库资格确认 【法规】《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5年5月28日通过)
第二十七条 实行评标专家资格管理制度,符合国家有关评标专家条件的人员,由个人或者单位向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或者推荐,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收到申请或者推荐后,应当组织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评审,并在评审后三十日内回复。对于符合条件的,确认其评标专家资格,纳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
【规章】《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7年6月4日省政府令第306号)
第二十九条 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建立和管理省级综合性评标专家总库,指导全省各地、各行业建立专家子库并与总库联网运行。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湖北省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招投标管委会[2008]6号)
第三条 本省评标专家库分为省级综合性评标专家总库和各地、各行业专家子库。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局,下同)负责省级综合性评标专家总库的建立和管理;各地、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本行业专家子库的建立和管理;各专家库均应采用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开发的操作平台,与总库联网运行,并接受指导。
16 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行政确认 中标无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国家主席令第21号)
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六十七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17 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行政确认 投标无效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18 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行政确认 串通投标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19 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行政确认 弄虚作假投标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四十二条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20 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其他类(行政备案) 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招标投标项目备案 【法规】 《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2015年5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一百七十八号)
第十二条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编制资格预审条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人应当在发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同时,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报送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报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21 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其他类(行政服务) 开标过程存档备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国家主席令第21号)
第三十六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法规】《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2015年5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一百七十八号)
第十五条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当事人应当遵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评标现场工作规程,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开展开标、评标活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按照规定将招标投标资料和现场监控音像资料及文字记录整理、归档、保存,提供查询服务,为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监督提供条件。
22 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其他类(行政服务) 违法行为记录公告 【法规】《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2015年5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一百七十八号)
第三十三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将本部门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通报综合监督管理机构。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处理决定信息后五日内,将当事人违法违规不良记录在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布。
【规范性文件】《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为法》(发改法规〔2008〕1531号)
第三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建立各自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并负责公告平台的日常维护。
23 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其他类(行政服务) 地方评标专家及专家子库管理服务 【法规】 《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2015年5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一百七十八号)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四)建立和管理公共资源综合评标专家库…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前二十四小时内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资格预审专家或者评标专家。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抽取的,应当经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评标专家的抽取信息应当保密。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省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跨行业、跨地区的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市(州)、县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协助建立、管理专家库。
【规章】《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7年6月4日省政府令第306号)
第十八条 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投标活动中,有关当事人还必须执行下列规定:(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必须从省综合性评标专家总库或子库中随机抽取;
第二十九条 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建立和管理省级综合性评标专家总库,指导全省各地、各行业建立专家子库并与总库联网运行。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湖北省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招投标管委会[2008]6号 2008年10月21日)
第三条 本省评标专家库分为省级综合性评标专家总库和各地、各行业专家子库。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局,下同)负责省级综合性评标专家总库的建立和管理;各地、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本行业专家子库的建立和管理;各专家库均应采用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开发的操作平台,与总库联网运行,并接受指导。
24 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其他类(行政服务) 招标投标交易分级管理 【法规】《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5年5月28日通过)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简称综合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二)制定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交易规则、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三)协调处理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争议和矛盾,依法查处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 列入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目录的项目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接受监督管理,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25 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其他类(行政服务) 招标投标现场服务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法规】《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2015年5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为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的交易场所,不得行使或者代行行政审批权,不得从事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
第八条 列入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目录的项目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接受监督管理,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规章】《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2007年省政府令第306号)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按分级的原则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招投标。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规章】《湖北省防治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暂行办法》(2007年省政府令第308号)
第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属地和分级管理的原则进入县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综合招投标中心,按照统一和规范的程序开展招投标活动。各级招投标中心应当建立健全招投标活动的运行机制,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现场的监管。
26 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其他类(行政服务) 招标项目的注册(报建)登记 【法规】 《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2015年5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条 项目具备法定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应当持项目审批、核准文件等材料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招标登记手续。
27 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其他类(行政服务)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注册登记 【规章】《电子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八部委令第20号)
第十六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使用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注册登记。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载明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注册登记,如实递交有关信息,并经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验证。
28 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其他类(行政服务) 发布招投标信息 【法规】《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2015年5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条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规定的媒体和省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的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
【规章】《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7年省政府令第306号)
第三十七条 综合招投标中心应当及时发布场内招标信息。
29 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其他类(行政服务) 中标公示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0 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其他类(行政服务) 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收取与退还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九届第21号)1999年8月30日通过)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30日国家院令第613号)
第五十七条 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五十八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招投标活动中防治围标串标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64号)
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必须由本公司基本账户汇至综合招投标中心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不得以分公司、办事处或其他机构的名义交纳。综合招投标中心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按照投标保证金的来款渠道办理投标保证金退款手续。
31 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其他类(行政服务) 招投标信用体系建设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七十九条 国家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
【法规】《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
第三十条: 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依法组建并指导行业协会开展工作,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法规】《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2015年5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一百七十八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四)建立和管理公共资源综合评标专家库,建立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信用管理体系;
第三十二条 招标投标违法违规信息记录和信用评价结果应当作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的评审因素。
第三十四条 招标投标行业协会应当在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指导下,组织开展诚信教育和行业自律活动,协助建立健全信用体系。

主办:鄂城区编办   工信部ICP备案号:鄂ICP备11014515号   技术支持:湖北翔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