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
(其他—行政备案) |
填报单位:鄂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职权编码 |
11420704011232288C-QT-001-00 |
职权名称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开除处分备案 |
子项名称 |
无 |
职权类型 |
t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专项资金 □内部审批 |
行使主体 |
鄂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职权依据 |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2012年第18号令)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开除处分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对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本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决定;其中,由本单位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
受理范围及条件 |
本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处分的 |
需提交的材料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处分决定书 |
法定期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5个工作日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职权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备案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处分,予以受理;否则,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对处分决定书格式和内容的规范性进行审查;不合乎规范的重新办理。 3.备案责任:备案归档。 4.监管责任: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工作进行监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第18号令)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开除处分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对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本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决定;其中,由本单位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第18号令)第三十条: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原所聘岗位(所任职务)名称及等级等基本情况;(二)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三)处分的种类、受处分的期间和依据;(四)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五)处分决定单位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第18号令)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开除处分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第18号令)第四十五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区级:对区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处分的予以备案。 二、相关依据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第18号令)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开除处分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对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本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决定;其中,由本单位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
承办机构 |
鄂城区人社局办公室 |
咨询方式 |
0711—3895672 鄂州市明塘路70号 鄂城区人社局办公室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1—3895681 鄂州市明塘路70号 鄂城区人社局办公室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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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其他类为确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又不隶属于本次清理确定的另九类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2.表格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3.填报内容使用12号仿宋字体;4.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