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
(其他类) |
填报单位:鄂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职权编码 | 11420704011232288C-QT-004-00 |
职权名称 | 劳动用工备案 |
子项名称 | 无 |
职权类型 |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其他 |
行使主体 | 鄂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职权依据 | 【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根据2014年12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二条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湖北省劳动用工备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2011年5月31日 鄂人社规〔2011〕1号)第二条 在湖北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办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办法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用工备案,是指用人单位按规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劳动用工情况,对其主体资格、劳动用工情况进行核实并予以备案的行为。 |
受理范围及条件 | 受理范围: 1.在湖北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办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2.用人单位按规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劳动用工情况,对其主体资格、劳动用工情况进行核实并予以备案的行为。 3.劳动用工备案实行分级管理。中央在鄂企业、驻鄂部队企业和省属企业,中央在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各市州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劳动用工备案的具体管辖范围。 受理条件: 1.现有用人单位应当于本办法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到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初次备案。 2.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商注册或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初次备案。 3.用人单位信息、劳动者信息、劳动用工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动备案。 4.用人单位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备案:(一)被依法宣告破产;(二)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三)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需提交的材料 |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一式二份;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文本(样本)、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等资料。 |
法定期限 | 无 |
承诺期限 | 即时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无 |
职权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备案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按照办事事项的条件、标准,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局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备案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企业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3.备案责任:对准许备案的,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同意备案的文书;对不准予备案的,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不予备案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4.监管责任:对企业裁减人员的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关于印发<湖北省劳动用工备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人社规[2011]1号)第六条 用人单位通过互联网,登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开发的“金保工程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系统”,办理初次备案、变动备案和注销备案。 3.《关于印发<湖北省劳动用工备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人社规[2011]1号)第五条 劳动用工备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用人单位情况,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代码、工商营业执照号码、单位类型、所属行业、经济类型、行业类别和注册登记地址等;(二)用人单位招用的劳动者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参加工作时间、户口性质、文化程度、户籍地址、现住址和联系方式等;(三)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信息,包括职工类别、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合同类型、合同起始时间及期限等。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审核用人单位的备案信息,发现有误的,责令用人单位补正。 4.《关于印发<湖北省劳动用工备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人社规[2011]1号)第十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区级:负责当地劳动用工备案 二、相关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根据2014年12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二条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
承办机构 | 鄂州市滨湖西路120号 鄂州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 |
咨询方式 | 0711-5911588 鄂州市古城路48号 鄂城区劳动监察大队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1-3895681 鄂州市明塘路70号 鄂城区人社局办公室 |
备注 | |
注:1.其他类为确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又不隶属于本次清理确定的另九类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2.表格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3.填报内容使用12号仿宋字体;4.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