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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4011232288C-QT-005-00
事项名称 企事业单位年金方案备案
行政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行使主体 人社局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其他类)

填报单位:鄂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职权编码 11420704011232288C-QT-005-00
职权名称 企事业单位年金方案备案
子项名称
职权类型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其他
行使主体 鄂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职权依据 【规章】《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号令)第六条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中央所属大型企业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规章】《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2011年2月12日 人社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人社部令第23号修改)第四条 受托人应当将受托管理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 《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第七条 地方所属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应当报送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中央所属事业单位职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职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应向事业单位出具备案复函,未复函的视同无异议,职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受理范围及条件 1.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2.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3.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的企业。
需提交的材料 1.《关于XX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函》(一式两份);
2.企业年金方案(一式六份);
3.集体协商双方通过企业年金方案草案的决议和职代会讨论通过企业年金方案草案的决议;
4.企业年金方案重要条款的说明,包括: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人数,集体协商双方代表姓名、职务和协商过程,对重要倾斜对象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分配的详细说明(含个人账户分配明细)等;
5.鄂州市征稽处基金科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6.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及财务决算报表;
7.企业法人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法定期限 1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5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职权运行流程 受理→审查→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按照办事事项的条件、标准,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级行政机关的受理范围,申请企事业单位是否具备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企事业单位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3.备案责任:对准许备案的,在1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企事业单位年金备案的函》;对不准予备案的,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不予备案书面决定的,并说明理由。
4.监管责任:对年金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办法规定的,予以警告,催促改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六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中央所属大型企业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2-1.《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6。
2-2.《湖北省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通知 (鄂劳社文[2001]317号)第三条第一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企业报送的年金方案相关材料后,重点审查企业年金方案是否符合《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
3.《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三条第二款:对符合规定的企业年金方案文本,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出具《关于××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复函》。第三条第二款:对企业年金方案有异议的,提出审查意见,出示《审查意见书》(见附件5),并于15个工作日内送达企业。企业根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修改后,重新履行集体协商和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程序,再次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4.《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区级:负责当地企事业年金方案审查备案
二、相关依据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六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中央所属大型企业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 《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第七条 地方所属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应当报送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中央所属事业单位职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职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应向事业单位出具备案复函,未复函的视同无异议,职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承办机构 鄂州市养老保险局鄂城分局
咨询方式 0711-3876500 鄂州市古城路109号 鄂州市养老保险局鄂城分局
监督投诉方式 0711-3895681 鄂州市明塘路70号鄂城区人社局办公室
备注
注:1.其他类为确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又不隶属于本次清理确定的另九类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2.表格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3.填报内容使用12号仿宋字体;4.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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