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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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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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 |
鄂城区统战部 |
职权编码 |
11420704011232077WCF00701 |
职权名称 |
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等行为的处罚 |
子项名称 |
1.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处罚 |
行使主体 |
鄂城区统战部 |
职权依据 |
【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6号) |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
违法违规 行为 |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 |
处罚种类 |
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 标准 |
1.违法情形:有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 |
2.处罚标准: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
职权运行 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2.调查取证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
8.监管责任: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监督检查。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 依据 |
1.《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6号) |
第三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
第四十六条 对宗教事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2.同上。 |
3.同上。 |
4.同上。 |
5.同上。 |
6.同上。 |
7.同上。 |
8.《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
⒈省级:负责对省级宗教团体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
⒉市级:负责对市级宗教团体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
⒊县级:负责对县级宗教团体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
二、相关依据 |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
承办机构 |
鄂州市鄂城区统战部 |
咨询方式 |
0711-3895506
鄂州市明塘路70号 鄂城区统战部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1-3895506
鄂州市明塘路70号 鄂城区统战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