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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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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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 |
鄂城区统战部 |
职权编码 |
11420704011232077WCF00800 |
职权名称 |
对违反民族政策的处罚 |
子项名称 |
无 |
行使主体 |
鄂城区统战部 |
职权依据 |
【法规】《湖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经1996年9月21日湖北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9日湖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修改)
第十七条 禁止对少数民族的歧视,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
禁止使用带有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称谓、地名。对历史遗留下来的带有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碑碣、匾联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
禁止在报纸、杂志、书籍、音像等出版物和广播、电视、演出中出现带有侮辱少数民族内容的语言、文字、图像和画面。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民族事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权限,责令其停止有关活动,没收并妥善处理有关制品。对有关单位,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没收其违法所得,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对有关责任人,责令其作出补救措施,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因处理不及时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款规定,截留、挪用或者克扣少数民族专款的; |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强迫散居少数民族改革丧葬习俗,造成严重后果的。 |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以生活习惯为由拒绝录用散居少数民族公民的,由该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该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给予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有关部门应当立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由本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有关人员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民族事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权限,责令其停止有关活动,没收并妥善处理有关制品。对有关单位,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没收其违法所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对有关责任人,责令其作出补救措施,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违法违规行为 |
违反民族政策 |
处罚种类 |
1、由民族事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权限,责令其停止有关活动,没收并妥善处理有关制品。
2、对有关单位,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没收其违法所得,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对有关责任人,责令其作出补救措施,并视情节轻重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 3、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
一、违法情节一般 1.违法情形:对少数民族的歧视,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有违法所得,已形成违法事实。
2.处罚标准:由民族事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权限,责令其停止有关活动,没收并妥善处理有关制品。对有关单位,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没收其违法所得,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对有关责任人,责令其作出补救措施,并视情节轻重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 |
二、违法情节严重 |
1.违法情形:对少数民族的歧视,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并构成犯罪的。 |
2.处罚标准: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职权运行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2.调查取证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
8.监管责任:对违反民族政策的监督检查。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湖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1996年9月21日湖北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民族事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权限,责令其停止有关活动,没收并妥善处理有关制品。对有关单位,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没收其违法所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对有关责任人,责令其作出补救措施,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 第三十五条
第二款规定,以生活习惯为由拒绝录用散居少数民族公民的,由该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该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给予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有关部门应当立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由本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有关人员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同上。 |
3.同上。 |
4.同上。 |
5.同上。 |
6.同上。 |
7.同上。 |
8.同上。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
⒈省级:负责对省级及以下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
⒉市级:负责对市级及以下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
⒊县级:负责对县级及以下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
二、相关依据 |
【法规】 《湖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1996年9月21日湖北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 第十九条
规定,因处理不及时而造成严重后果的;(二)违反本条例 第二十二条 第五款规定,截留、挪用或者克扣少数民族专款的;(三)违反本条例 第四十一条
第三款规定,强迫散居少数民族改革丧葬习俗,造成严重后果的。 |
承办机构 |
鄂州市鄂城区统战部 |
咨询方式 |
0711-3895506
鄂州市明塘路70号 鄂城区统战部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1-3895506
鄂州市明塘路70号 鄂城区统战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