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信息
  • 办事流程图
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4011232077WJC00200
事项名称 对县内归侨、侨眷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行使主体 统战部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检查)

填报单位: 鄂城区统战部
职权编码 11420704011232077WJC00200
职权名称 对县内归侨、侨眷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鄂城区统战部
职权依据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4年6月23日国务院令第410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归侨、侨眷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工作,并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归侨、侨眷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1994年10月12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7月25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的决定》、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人大第110号公告《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四条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侨务工作,对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工作负有统筹、协调、督促、检查的职责。
检查对象 本行政区域内归侨、侨眷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检查内容 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工作,并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归侨、侨眷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职权运行流程 制定检查方案→公告或通知→检查实施→处理决定→处理决定落实情况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应积极合法履行职责,不能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承检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检查应当有详细记录,检查判定结果应当准确无误,严禁弄虚作假。
2.督促整改责任: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督促宗教场所改进。
3.处置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4.监管责任:对事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4年6月23日国务院令第410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归侨、侨眷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工作,并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归侨、侨眷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1994年10月12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7月25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的决定》、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人大第110号公告《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四条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侨务工作,对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工作负有统筹、协调、督促、检查的职责。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⒈省级:负责对省级的检查工作。
⒉市级:负责对市级的检查工作。
⒊县级:负责对县级的检查工作。
二、相关依据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4年6月23日国务院令第410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归侨、侨眷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工作,并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归侨、侨眷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1994年10月12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7月25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的决定》、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人大第110号公告《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四条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侨务工作,对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工作负有统筹、协调、督促、检查的职责
承办机构 鄂城区统战部
咨询方式 0711-3895506 鄂州市明塘路70号 鄂城区统战部
监督投诉方式 0711-3895506 鄂州市明塘路70号 鄂城区统战部

主办:鄂城区编办   工信部ICP备案号:鄂ICP备11014515号   技术支持:湖北翔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