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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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码 |
11420704011232077W-XK-001-00 |
职权名称 |
宗教团体申请举办宗教培训班的许可 |
行使主体 |
鄂城区统战部 |
办理类型 |
□即办件 □√ 承诺件 |
职权依据 |
【法规】《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2009年7月31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条
举办宗教教职人员培训班,由宗教团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
许可范围及条件 |
1.有培训计划;
2.有具备一定宗教学识的授课人员;
3.有合适的培训场地;
4.培训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教义教规。 |
申请材料 |
1.宗教团体和宗教场所申请;
2.培训的计划及规模;
3.培训地点、培训人员名单。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20个工作日[办理期限不包括申请人补正材料、业务审查(40个工作日),颁发、送达许可证件(10个工作日)所需时间,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证照批复名称 |
关于同意(或不同意)的批复 |
职权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同上。
3.同上。
4.同上。
5.《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6号)
第十九条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⒈省级:负责审核省级宗教团体提出的申请,并下达批复。
⒉市级:负责审核市级宗教团体提出的申请,并下达批复。
⒊县级:负责审核县级宗教团体提出的申请,并下达批复。
二、相关依据
【法规】《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2009年7月31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
举办宗教教职人员培训班,由宗教团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
承办机构 |
统战部办公室 |
咨询方式 |
0711-3895506 鄂州市明塘路70号 统战部办公室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1-3895506 鄂州市明塘路70号 统战部办公室 |
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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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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