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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4011232288C-QT-007-00
事项名称 就业培训管理及补贴审核
行政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行使主体 人社局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其他类)

填报单位:鄂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职权编码 11420704011232288C-QT-007-00
职权名称 就业培训管理及补贴审核
子项名称
职权类型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专项资金 □内部审批□其他
行使主体 鄂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主席令第70号)
第五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和引导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参加技能培训,鼓励各类培训机构为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提供技能培训,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规范性文件】《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鄂财社规[2011]19号)
第十条、第十一条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这四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可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对符合创业培训补贴政策的人员,可享受一次性创业培训补贴。
【规范性文件】《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监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发[2010]69号)
第二十一条 实行严格的审核程序。培训补贴由劳动就业管理局初审,人社行政部门审核,财政行政部门复核后拨付。
受理范围及条件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这四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可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对符合创业培训补贴政策的人员,可享受一次性创业培训补贴。
需提交的材料 1、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湖北省就业培训补贴申请表》;《湖北省就业培训台帐》:《开班申请确认表》、《教学计划表》、《学院花名册》、《就业培训学员登记卡》、《现场检查确认表》、就业困难人员名单及证明材料、培训补贴代为申请协议书、培训学员结业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就业证明。
2、申报创业培训补贴还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学员的“创办企业计划书”或“改善、扩大企业计划书”等。
法定期限 培训开班审批5个工作日,培训补贴初审15个工作日,审核15个工作日,复核1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培训开班审批5个工作日,培训补贴初审15个工作日,审核15个工作日,复核15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初审(就业局)→审核(人社局)→复核(财政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按照申报的条件、标准,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对象和条件是否符合法定范围,决定是否受理。 2、初审责任:采取实地核查、电话抽查、专业机构审查等手段,确保申请资料的真实、完整;并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站上公示申请单位或人员名单、补助项目、拟补助金额等。 3、审核责任:公示后无异议的,出具审核意见报财政部门。 4、复核责任: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反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抽查情况及时办理拨款手续,并将拨款情况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责任事项依据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监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发[2010]69号)第四章 就业培训补贴标准与拨付 第二十一条 (一)初审。就业管理局应对培训对象逐一核实,对培训过程、培训时间、培训真实性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严格审查,并根据审查情况出具初审报告。(二)审核。人社行政部门应重点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和初审结论进行认真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出具审核报告。(三)复核及拨付。财政部门对人社部门的审核报告进行复核。复核后拨付资金。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社区:负责申报资料受理、初审; 区级:负责申报资料受理、初审、审核、复核。 二、相关依据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监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发[2010]69号)第四章 就业培训补贴标准与拨付 第二十一条
承办机构 鄂城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咨询方式 0711-5901203 鄂州市古城路22号 鄂城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监督投诉方式 0711-3895681 鄂州市明塘路70号 鄂城区人社局办公室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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