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
(行政检查) |
填报单位:鄂城区委办公室 |
职权编码 |
11420704MB0P3748X0-JC-001-00 |
职权名称 |
保密检查 |
子项名称 |
无 |
行使主体 |
鄂城区委办公室 |
职权依据 |
【法律】 《保守国家秘密法》(主席令第28号,2010年4月29日修订)
第四十二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案件查处工作,对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四十四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关机关、单位应当配合。
【法规】 《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1月17日国务院令第646号公布)第三十二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机关、单位执行保密法律法规的下列情况进行检查:(一)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二)保密制度建设情况;(三)保密宣传教育培训情况;(四)涉密人员管理情况;(五)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情况;(六)国家秘密载体管理情况;(七)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保密管理情况;(八)互联网使用保密管理情况;(九)保密技术防护设施设备配备使用情况;(十)涉密场所及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情况;(十一)涉密会议、活动管理情况;(十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情况。第三十三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密检查过程中,发现有泄密隐患的,可以查阅有关材料、询问人员、记录情况;对有关设施、设备、文件资料等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必要时进行保密技术检测。有关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保密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意见,对需要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 |
检查对象 |
机关、单位 |
检查内容 |
1.保密责任制落实情况;2.保密制度建设情况;3.保密宣传教育培训情况;4.涉密人员管理情况;5.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情况;6.国家秘密载体管理情况;7.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保密管理情况;8.互联网使用保密管理情况;9.保密技术防护设施设备配备使用情况;10.涉密场所及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情况;11.涉密会议、活动管理情况;12.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情况;13.保密检查工作开展情况;14.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行为查处情况;15.保密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16.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检查内容。 |
职权运行流程 |
检查准备→通知受检单位→检查实施→出具检查意见→督促整改 |
责任事项 |
1.告知责任:向受检机关、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告知检查时间、内容、人员等情况。
2.检查责任:对受检机关进行检查,指出并纠正检查中发现的情况,反馈检查意见,有关工作材料立卷归档。
3.督促整改责任:对检查中发现严重泄密案件的受检机关、单位进行复查,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4.监督责任:对受检机关、单位整改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保密检查工作规定》(国保发[2013]14号第十七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保密检查,一般应当提前1-2个工作日向受检机关、单位发出书面通知;特殊情况下,可于检查当日口头通知,并由检查人员将书面通知交受检机关、单位。2.《保密检查工作规定》(国保发[2013]年14号)第十八条 保密检查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听取受检机关、单位有关保密工作情况介绍;(二)根据检查目录和工作要求选定具体检查对象;(三)对检查对象进行检查,查阅有关保密工作材料、记录等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相关情况;(四)指出并纠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五)汇总检查情况,填写检查情况登记表;(六)向受检机关、单位通知检查意见,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3.《保密检查工作规定》(国保发[2013]14号)第二十三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检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受检机关、单位出具检查意见,需要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对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提出处理建议。
4-1.《保密检查工作规定》(国保发[2013]14号)第二十七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受检机关、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4-2.《保密检查工作规定》(国保发[2013]14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对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泄密隐患或者发生泄密案件的受检机关、单位,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适时组织复查,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1.市级: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资质单位的监督检查,
2.区级: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资质单位的监督检查。
二、相关依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1月17日国务院令第646号公布)第二条进制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保密工作。 |
承办机构 |
鄂城区委办公室 |
咨询方式 |
0711-3222550
鄂州市鄂城区政府大楼三楼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1-3222550
鄂州市鄂城区政府大楼三楼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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