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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4MB0P3748X0-QR-001-00
事项名称 对企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信息公示审查的确认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行使主体 区委办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确认)

填报单位:鄂城区委办公室
职权编码 11420704MB0P3748X0-QR-001-00
职权名称 对企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信息公示审查的确认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鄂城区委办公室
职权依据 【法规】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8月7日国务院令第654号公布)
第三条 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确认形式 □√确定 □认定(认证) □证明 □登记 □鉴证 □其他
受理范围及条件 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企业信息
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保密审查的公文
2.申请审查的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3.拟公开信息的有关情况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审查→确定→送达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建设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责任:对申请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做出是否可以公开的决定并告知原因。
3.送达责任:以公文形式告知申请单位审查决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8月7日国务院令第654号公布)第三条 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
2.同1。
3.同1。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1.市级:负责市属企业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公开审查。
2.区级:负责区属企业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公开审查。
二、相关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8月7日国务院令第654号公布)
第三条 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承办机构 鄂城区委办公室
咨询方式 0711-3222550 鄂州市鄂城区政府大楼三楼
监督投诉方式 0711-3222550 鄂州市鄂城区政府大楼三楼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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