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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4MB0W21476H-CF-00100
事项名称 对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统计局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处罚)

填报单位:鄂州市鄂城区统计局
职权编码 11420704MB0W21476H-CF-00100
职权名称 对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等行为的处罚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鄂州市鄂城区统计局
职权依据 【法律】《统计法》(2009年主席令第15号修订)
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 1.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2.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3.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4.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5.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处罚种类 1.警告
2.罚款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一、违法情节轻微
1.违法情形: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后经批评教育,立即停止统计违法行为,没有形成不良后果或消除不良后果。
2.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二、违法情节一般
1.违法情形: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已形成统计违法事实,造成一定后果。
2.处罚标准: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情节较重
1.违法情形: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后,已形成统计违法事实,拒不纠正的。
2.处罚标准: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法情节严重
1.违法情形: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后,已形成统计违法事实,拒不纠正的且使用暴力或威胁等情形的,
2.处罚标准: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职权运行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统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报送等),发现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或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统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等行为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修订)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第三十三条 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1-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六条 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国家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权,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
2.《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二十一条 统计违法案件由各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负责查处。各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可以委托依法成立的统计执法队(室、所)等组织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第二十九条 决定立案查处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一般案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重大案件应当组成调查组。调查人员应当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不得主观臆断、偏听偏信,不得篡改、伪造证据。
3.《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条 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将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报领导审批。重大案件的处理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二条 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在依法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 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在作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公民二千元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要求听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对较大数额罚款的额度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5.《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一条 统计违法案件审理终结,应当分别以下情况作出处理:(一)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证据不足,或者违法事实情节轻微,依法不应追究法律责任的,即行销案;(二)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尚未构成犯罪的,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依法作出处理;(三)违反统计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8.《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是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实施,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行为。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组织指导下,负责监督检查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协助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统计违法行为。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1.市级:负责对跨行政区域、社会影响较大、国家和省交办、国家统计局、省统计局督办转办的案件查处工作。负责对辖区内重大违法行为的案件查处工作。
2.区级:负责对本辖区的直接查处工作。
二、相关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六条 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国家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权,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
3.《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是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实施,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行为。

承办机构 鄂州区统计局
咨询方式 0711--5900579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统计局289708278@qq.com
监督投诉方式 0711--5900579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统计局289708278@qq.com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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