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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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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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鄂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职权编码 |
11420704011232288C-QT-008-00 |
职权名称 |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办理 |
子项名称 |
无 |
职权类型 |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其他 |
行使主体 |
鄂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职权依据 |
《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
第一条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按照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机制,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城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鄂城政办发〔201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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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范围及条件 |
1.承包地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 2.被征地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3.被征地时户口在征地所在地; 4.被征地后家庭人局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 5.年满16周岁 |
需提交的材料 |
1.《参保登记表》 2.申请人本人户口本和身份证复印件 3.社保卡卡号(银行账号) 4.一寸彩色登记照两张 |
法定期限 |
15日 |
承诺期限 |
即时办理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职权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登记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按照办事事项的条件、标准,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受理的职权范围。
2.审核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3.登记责任: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人,为其做好参保登记工作。
4.监管责任: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登记工作的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明确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 第二条、保障范围和对象 1.承包地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 2.被征地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3.被征地时户口在征地所在地; 4.被征地后家庭人局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 5.年满16周岁 第四条、参加办法 1.被征地时男16周岁至59周岁、女16周岁至54周岁人员,根据国家现行政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费,其中,被征地后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1.区级:负责统筹地区内被征地农民参保登记。
2.乡镇:负责当地统筹地区内被征地农民信息征集、身份认定、资料报送工作。
二、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
第九十六条 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 |
承办机构 |
鄂城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 |
咨询方式 |
0711-3256947 鄂州市古楼街道南浦路国贸大厦11楼 鄂城区居民养老保险局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1-3895681 鄂州市明塘路70号 鄂城区人社局办公室 |
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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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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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其他类为确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又不隶属于本次清理确定的另九类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2.表格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3.填报内容使用12号仿宋字体;4.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