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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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40112320505-QT-002-00
事项名称 查阅、复印与监察事项有关资料
行政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行使主体 监察局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其他类)

填报单位:
职权编码114207040112320505-QT-002-00
职权名称查阅、复印与监察事项有关资料
子项名称
职权类型□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其他 
行使主体区监察局
职权依据【法律】 《行政监察法》(1997年5月9日第八届人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人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十五次会议修正) 第十九条 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法规】《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19号) 第十条 监察机关为履行职责,有权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全面、如实地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以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受理范围及条件受理范围:
(一)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
(二)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
(三)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受理条件:无。
需提交的材料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以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职权运行流程决定→听取陈述和申辩→执行

责任事项1.决定责任: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和要求以及工作需要确定,对需要检查的事项予以立项,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2.听取陈述和申辩:监察机关在检查、调查中应当听取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3.执行责任: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单位和被调查人员出示证件。 4.监管责任:对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1.《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19号) 第二十八条 行政监察的检查事项,由监察机关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和要求以及工作需要确定。 1-2.《行政监察法》(1997年5月9日通过,2010年6月25日修正) 第三十条 监察机关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检查:(一)对需要检查的事项予以立项;(二)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2.《行政监察法》(1997年5月9日通过,2010年6月25日修正) 第三十四条 监察机关在检查、调查中应当听取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3.《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19号) 第三十二条 监察机关调查取证应当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单位和被调查人员出示证件。 第十六条 监察机关采取行政监察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措施,采取措施的条件消失后,监察机关应当及时解除措施。 4.《行政监察法》(1997年5月9日通过,2010年6月25日修正) 第十八条 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 5. 《行政监察法》(1997年5月9日通过,2010年6月25日修正)第十八条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职责边界县级: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以及本辖区所属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公务员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
承办机构办公室07113895110
咨询方式办公室07113895110
监督投诉方式办公室07113895110
审核意见 
备注 
注:1.其他类为确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又不隶属于本次清理确定的另九类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2.表格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3.填报内容使用12号仿宋字体;4.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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