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
(其他类) |
填报单位:鄂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职权编码 |
11420704011232288C-QT-011-00 |
职权名称 |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办理 |
子项名称 |
无 |
职权类型 |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专项资金 □内部审批 |
行使主体 |
鄂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职权依据 |
【法律】《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通过) 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五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第七条 七、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 第八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第十条 建立全国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情况,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
受理范围及条件 |
1.需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2.提交的资料齐全。 |
需提交的材料 |
1.转出养老保险关系时,需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转入养老保险关系时,需提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并附上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如果为退休转入的,还需提交《退休审批表》复印件。 |
法定期限 |
45个工作日: 1.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2.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3.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
承诺期限 |
1.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时,即时办理; 2.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 3.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出手续; 4.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在15个工作日办理账户合并手续。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职权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办理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按照办事事项的条件、标准,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转移接续业务的职权范围,业务申请是否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提出,申请单位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3.办理责任:对可以办理的,向申请人出具转移接续相关资料,如人员转出时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转入时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等;对不能办理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如果是因为资料不齐的原因,应一次性告知不齐材料,再行受理。 4.监管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转移业务的各环节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八条 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1.《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八条 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3-2.《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十条 建立全国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情况,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4.《社会保险法》第八十条 接受基金监督委员会监督。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区级:根据在本地参保单位(个人)提出的转移申请办理转出、转入业务。 二、相关依据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十条 建立全国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情况,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
承办机构 |
鄂城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 |
咨询方式 |
0711-3256947 鄂州市古楼街道南浦路国贸大厦11楼 鄂城区居民养老保险局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1-3895681 鄂州市明塘路70号 鄂城区人社局办公室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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