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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4011232288C-QT-015-00
事项名称 “充分就业社区”的审核转报
行政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行使主体 人社局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其他类)

填报单位:鄂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职权编码 11420704011232288C-QT-015-00
职权名称 “充分就业社区”的审核转报
子项名称
职权类型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其他
行使主体 鄂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职权依据 【规范性文件】《关于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6〕59号) 我部决定在全国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试点工作,请各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我部制定的《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要点》,组织有条件的城市开展试点。 【规范性文件】《湖北省创建充分就业社区考核评审办法》(鄂劳社函〔2006〕362号) (1)“充分就业社区”评审标准以当年前11个月平均值为基础,综合考虑年底的失业和就业人员的实际情况;(2)“充分就业社区”实行全年考核,年底评审,对评审合格的社区授予年度“充分就业社区”匾牌;(3)达到“充分就业社区”标准的由社区自愿申报,街道(镇)推荐,县(市、区)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查并公示,市州审核汇总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批;(4)对评审合格的社区给予一定的奖励。 【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申报认定国家级充分就业示范社区和省(区、市)充分就业星级社区的通知》(人社厅函〔2010〕165号) 认定一批国家级充分就业示范社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充分就业星级社区。 【规范性文件】《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鄂财社规〔2011〕19号) 第六条 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充分就业社区”奖励。
受理范围及条件 符合《湖北省创建充分就业社区考核评审办法》规定,全省范围内经市州初审达到充分就业社区标准的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工作站。
需提交的材料 1.《省级充分就业社区申报表》; 2.《湖北省创建充分就业社区考核评分表》。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职权运行流程 申报→受理→初审→上报
责任事项 1.通知责任:发出具体通知告知需要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社区进行现场核查。 3.推荐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社区进行公示并向省厅推荐。
责任事项依据 1.《湖北省创建充分就业社区考核评审办法》(鄂劳社函〔2006〕362号)第5条 考核评审办法 5-4考核评审程序 5-4-4市州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核。对各县(市、区)上报的社区审核汇总,报省劳动保障和财政行政部门审批。 2.《湖北省创建充分就业社区考核评审办法》(鄂劳社函〔2006〕362号)第5条 考核评审办法 5-4-5 省组织验收,由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组织对各地上报达标社区验收评审,合格的,授予当年度“充分就业社区”牌匾,并在省主要媒体进行公告。 3.同2。 4.同2。 5.《关于做好申报认定国家级充分就业示范社区和省(区、市)充分就业星级社区的通知》(人社厅函[2010]165号)第4条 工作要求 4-3实行动态管理,巩固扩展创建成果。国家级充分就业示范社区和省(区、市)充分就业星级社区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复查,经复查合格的命名继续有效,不合格的取消命名。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区级:主要负责街道申报材料的受理和完整性审查。 二、相关依据 《湖北省创建充分就业社区考核评审办法》1.社区自评 由社区根据本考核评审办法,自评打分,向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申请填报《湖北省创建“充分就业社区”申请表》。2.街道推荐 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根据社区的申报材料按评审要求审核,经审核认为达标的,向县级人社部门申报。3.县级人社和财政部门复核 在深入街道申报社区现场复核属实后,由县级人社和财政部门报上级(市州)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评审。4.市州级人社和财政部门审核对各县(市、区)上报的社区审核汇总,报省人社厅和财政行政部门审批。
承办机构 鄂城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咨询方式 0711-5901203 鄂州市古城路22号 鄂城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监督投诉方式 0711-3895681 鄂州市明塘路70号 鄂城区人社局办公室
备注
注:1.其他类为确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又不隶属于本次清理确定的另九类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2.表格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3.填报内容使用12号仿宋字体;4.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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