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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40112316135CF01400
事项名称 对被审计单位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审计局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处罚)

填报单位:
职权编码 114207040112316135CF01400
职权名称 对被审计单位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鄂城区审计局
职权依据 【法规】 《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71号)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规违法行为 被审计单位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一、违法情节轻微 1.违法情形: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数额较小,情节轻微,没有违法所得的。 2.处罚标准:警告;通报批评。 二、一般违法行为 1.违法情形: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数额较大,情节较重,但尚未给国家经济安全造成较大影响;负主管责任或直接责任的人员。 2.处罚标准:警告;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 1.违法情形: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给国家经济安全造成较大影响的;负主管责任或直接责任的人员。 2.处罚标准:警告;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情节 1.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经审计查出,认真检查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2.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数额较小,情节轻微,自行纠正的; 3.能够认真自查,并主动消除或减轻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危害后果的; 4.受他人胁迫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减轻处罚是指在同时存在给予警告和罚款的审计处罚方式时选择在该类违法行为法定的处罚种类降低一个阶次或者减少处罚种类。从轻处罚是指按照罚款处罚标准的50%至20%幅度范围内,但不低于法定下限的罚款幅度内给予处罚。 五、从重处罚情节 1.有关责任人强制下属人员违反财经法规的; 2.一年内多次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数额较大,给国家经济安全造成较大影响的; 3.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从重处罚是指按照罚款处罚标准的80%至100%幅度范围内,但不超过法定上限的罚款幅度内给予处罚。
职权运行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理→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审计机关向被审计单位(个人)送达审计通知书。
2.调查取证责任: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通过收集证据、延伸核实等方式进行调查,并制作取证记录。审计人员不得少于2人,与被审计单位(个人)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允许被审计单位(个人)辩解陈述。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被审计单位(个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并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审计报告提交审计机关前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个人)、被调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意见。被审计单位(个人)、被调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单位(个人)、被调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审计决定书经审定,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决定与审计组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不一致并且加重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告知被审计单位(个人)、被调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告知条件的,应该制作并送达《审计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做出处理处罚决定,制作审计决定书。 载明审计的依据、内容和时间;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事实、定性、处理处罚决定以及法律法规依据;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等要求;依法提请政府裁决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责任: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处罚的有关责任人员。
7.执行责任:依照审计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被审计单位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的行为进行监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到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1-2.《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八条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1年审计署令第8号)第一百三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审计机关有关业务机构和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以及相关审计事项进行复核、审理后……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
4-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九条 ……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4-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1年审计署令第8号)第一百三十七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后,应当……以审计机关的名义征求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和拟处罚的有关责任人员的意见。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可以不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的意见。
4-3.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本级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5-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条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5-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1年审计署令第8号)第一百四十九条 对于拟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听证条件的,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听证程序。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1年审计署令第8号)第一百五十条 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经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后,按照下列要求办理:(三)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处罚的有关责任人员。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将审计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条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区级:根据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干部管辖权限确定责任分工。
二、相关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审计机关之间对审计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确定。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至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重的大审计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但是应当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2.《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六条 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承办机构 鄂城区审计局
咨询方式 0711--3221335 鄂州市滨湖西路23号 鄂城区审计局
监督投诉方式 0717-3219091 鄂州市滨湖西路23号 鄂城区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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